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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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案例分析案例一: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小建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2个半月后,公司突然通知他明天不用上班了。小建请公司拿出解除合同的理由,公司表示其不符合岗位的要求。到后来,公司干脆说:“你在试用期,解除合同要什么理由?”小建请公司把上述说法写进解除合同的协议,公司中了圈套,落了笔。小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维持劳动关系。他向仲裁庭提供了几份有力的证据:公司招聘时对他岗位的具体要求的广告、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岗位的要求、公司岗位责任制对他这个岗位的考核要求,他在2个半月中完成工作的质量与公司岗

2、位要求的对比等。小建提供的证据证明自己完全符合公司招聘录用的条件,公司不能以试用期为名解除合同。相反,公司在这些有力的证据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无法证明小建不符合录用条件。结果当小建赢了官司,仲裁庭裁定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分析: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地位很脆弱,不少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主要表现在:不签劳动合同、单独签订所谓“试用合同”、随便决定试用期期限、有意拉长试用期、在试用期随意解除合同等。在这些违法违规的行为中,对于前四种行为,法律法规有相当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劳动检察、劳动仲裁等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随意解除

3、合同的行为,更多的人是自认倒霉。其实在这个问题上,劳动者也有办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要解除合同并非是无条件的,必须证明对方不符合条件录用。劳动者要想在试用期不被随便炒就鱼,就必须证明自己符合录用条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搜集证据:其一,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岗位的招聘要求。这是最主要的依据。其二,劳动合同对岗位的要求,要想使这点成为证据,就应在与单位签订合同时,尽可能把岗位描述写得详细些,而不是没有任何说明的岗位名称。如果合同写得不明确,可以利用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来证明岗位要求。其三,在试用期内工作数量与质量的记录。如果有的工作无法用数量来衡量,可以把自己与同

4、一岗位的人做对比,用来证明自己在这个岗位上是称职的,是能够胜任的。案例二: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佟女士到某日本独资公司工作8个月了,与她同时进公司的其他员工,在工作上都早已能独挡一面了,唯独她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她十分着急,经常利用业余时间补习业务,可收效甚微。公司领导认为,佟女士虽然干活比较笨,但工作态度还是认真的,于是决定给她一次提高技术水平的机会,让她脱产3个月,去参加技术培训。佟女士也真是不争气,参加完3个月的技术培训,回到公司仍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公司领导对她彻底失望了,做出了30日后与她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总经理,公司跟我订的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

5、。怎么能现在就终止呢?”很显然,佟女士不愿离开公司。“不错,咱们公司所有人的劳动合同都是期限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能终止,因为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一些终止条件,只要这些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就可以终止。”总经理边说边找出了佟女士的劳动合同,“你看,你这份劳动合同中第52条就规定:”乙方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时,甲方可提前30日通知乙方终止劳动合同。”“就算公司可以按这条规定跟我终止劳动合同,是不是应该给我一些经济补偿金呢?”佟女士问。“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是不一样的,按照国家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就可以

6、不给经济补偿金。根据咱们劳动合同中的规定,你现在是属于终止合同,所以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请分析公司可否这样终止合同,且不支付金经济补偿金?分析:我国《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38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公司与佟女士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来终止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从表面上看,符合上述规定。但是,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中还规定

7、:“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本案中公司与佟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中约定的“乙方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时,甲方可提前30日通知乙方终止劳动合同”,正是把《劳动法》中第26条第2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当成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这是一种公司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劳动合同中的这种约定无效。所以,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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