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专门化问题研究——以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为视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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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专门化问题研究——以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为视角关键词:知识产权 法院 专门化内容提要:为提高诉讼效率、统一执法尺度,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的专门化已逐步成为一个国际趋势。德国设立专门的联邦专利法院,由法律法官和技术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专利效力案件,在解决法官对技术问题的司法认知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在考察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制度历史变迁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我国审判组织专门化的利弊,为将来的改革方案提供借鉴。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全球化的加强,经贸自由化和科技发展成为影响经济结构调整的两大力量。知识产权,作为激励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主要法律制度,越来越为各方所重

2、视。知识产权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导致诉讼纠纷不断发生,不仅造成诉讼成本的增加,甚至演化为实行贸易保护的工具之一。虽然国际条约的签订使各方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逐步趋同,但法律的执行仍依赖于司法机关的完善。各国为增强本国在知识经济市场的竞争力,纷纷通过制定修订法律、设立专门机构、培训执法人员等措施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设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或法庭,便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变革。有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完善,国内学界的讨论已久,2005年该问题列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项目的一项子课题开展研究。本文试通过分析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制度的历史变迁,探究其立法取向及深层次

3、的社会背景,提炼其制度设计本身的要旨与理念,以期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运作机制进行评估,为将来的改进方案提供借鉴,亦为有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专门化的讨论提供一些参考的资料。一、德国联邦专利法院设立的背景及依据德国于1877年成立帝国专利局(Reichspaten-tamt),当时仅负责专利案件,直至1884年才扩及商标案件。在专利局内设有无效委员会(Nicht-gkeitssenat)和上诉委员会(Beschwerdesenate),分别负责审查有关专利商标的无效决定及撤销等其他行政决定的再审查。该委员会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构,其成员皆为公务员。对于专利局无效委员会所作

4、决定,在联邦专利法院成立之前,依据1881年专利法第10条的规定,可以向帝国高等商事法院(Reichsoberhandelsgericht)①上诉,即专利局无效委员会的审查作为帝国高等商事法院的前置审查阶段。但是,对于专利局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法律未规定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直至1950年代,一位专利申请人就其专利申请被专利局驳回且被上诉委员会维持之事件向巴伐利亚州行政法院提起上诉,认为缺乏对此类案件的司法救济违反了宪法(德国基本法②)。1957年巴州行政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当事人不服行政决定时,可向行政法院起诉。专利局不服该判决,遂向联邦最高行政法院③11上诉。上

5、诉理由主要是:专利法赋予专利权私权的性质,专利权的授予只是对私权的明确和固定,在实体上不能视为公法事件,不应被认为是行政法院裁判的对象。从程序上看,专利局上诉委员会的裁判保障了合议组的独立性,具有司法的作用。1959年6月13日,德国联邦最高行政法院作出判决指出,从专利局的组织结构看,无法将其内设的申诉委员会视为法院,其所作决定属于行政机构的行为,行政法院可将其撤销。④此项决定在确立行政、司法分立原则的同时,也产生了如下问题:专利无效诉讼属行政诉讼,其终审法院为联邦最高行政法院,而专利侵权诉讼的终审法院为联邦最高普通法院,两者分离⑤难免导致法律见解的不一致。而且,行

6、政诉讼采三级三审制,导致专利申请案件审查延迟,不利于产业界。加之,专利案件具有技术专业性,由行政法院审查,明显加重其工作负担。因此,上述情况促使立法者重新审视有关专利局行政行为的司法救济程序。1961年3月16日,德国国会在第12次修订的德国基本法中增订了第96条第1项规定,德国联邦就有关工业财产领域法律保护事项设置联邦法院。在此基础上,德国专利法第65条增加规定,联邦专利法院必须设立在德国专利商标局⑥所在地慕尼黑,便于专利法院充分利用专利局的图书资源、技术审查人员与设备。同年7月1日,联邦专利法院正式成立。由于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是国际上第一个专门处理知识产权诉讼⑦的

7、法院,其设立基础及运作便成为各国设立专门法院的重要参考对象。二、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的人员及架构  (一)法官依据德国专利法第65条规定,联邦专利法院设院长一人、庭长和其他法官多人,且均须符合法官法规定的任用资格。法官分类比较特殊,包括法律法官和具有技术专长的技术法官。技术法官是德国法院系统中独有的设置。他们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法官一样,有着与之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这在法官法第120条和专利法第65条中都得到了明确。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被任用为技术法官的人必须是在德国或者欧盟境内的大学或相关科研机构毕业并通过了技术或自然科学相关方面的国家级或学院级考试,且至少在自然科学或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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