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专门化问题研究——以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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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专门化问题研究——以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为视角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全球化的加强,经贸自由化和科技发展成为影响经济结构调整的两大力量。知识产权,作为激励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主要法律制度,越来越为各方所重视。知识产权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导致诉讼纠纷不断发生,不仅造成诉讼成本的增加,甚至演化为实行贸易保护的工具之一。虽然国际条约的签订使各方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逐步趋同,但法律的执行仍依赖于司法机关的完善。各国为增强本国在知识经济市场的竞争力,纷纷通过制定修订法律、设立专门机构、培训执法人员等措施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设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

2、案件的法院或法庭,便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变革。有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完善,国内学界的讨论已久,2005年该问题列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项目的一项子课题开展研究。本文试通过分析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制度的历史变迁,探究其立法取向及深层次的社会背景,提炼其制度设计本身的要旨与理念,以期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运作机制进行评估,为将来的改进方案提供借鉴,亦为有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专门化的讨论提供一些参考的资料。一、德国联邦专利法院设立的背景及依据德国于1877年成立帝国专利局(Reichspaten-tamt),当时仅负责专利案件,直至1884年才扩及商标案件。

3、在专利局内设有无效委员会(Nicht-gkeitssenat)和上诉委员会(Besch),法院人数在80人以上的,应选出10名法官组成主席团,院长为当然的主席团主席。主席团是法官的自治组织,负责讨论次年各审判庭的案件量分配,以及法官在各庭别之间的调任。为确保在各庭的工作量,各庭所有成员在年度开始前,必须讨论并书面确定谁负责法庭调查,谁负责草拟判决书。庭长不承办案件,不用写判决书,但必须主持庭务,督导法官,并担任案件审判长。无论在上诉庭还是无效庭,只有被委任参与审判的法律法官与技术法官才能对审理结果进行建议和表决。表决必须依一定顺序进行。根据专利法第7

4、0条第3款,法官中工龄最短者最先表决,工龄相同时,年龄最小者最先表决。审判长最后表决。结论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票数相同时,审判长的意见为决定性意见。德国法院中仅联邦最高法院公开合议庭不同的意见,其他非终审法院均不公布不同意见。四、我国专利无效诉讼程序的问题实质从根本上说,我国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受公、私法分离审理的二元理念的影响,按案件性质分别由民事庭、行政庭按照各自的程序审理。在处理工业产权案件时,通常同时涉及权利有效性(行政诉讼⑨)与侵权赔偿争议(民事诉讼),而侵权赔偿责任是否成立,又以权利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因此,在行政诉讼对权利有效性确定之

5、前,民事诉讼通常会面临诉讼中止的问题。如果涉嫌刑事责任的追究,诉讼程序将更为复杂。由于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审判职能的分轨并行,因此,在同一专利或商标既涉及民事侵权又涉及权利无效的情况下,往往造成司法救济的延迟,不仅造成当事人时间、资金等资源的耗费,裁判的一致性、安定性及司法效能等也受到质疑。当事人长期陷于诉讼,司法资源在不同诉讼程序间的重复耗损,既不利于及时定分止争,也对我国产业的发展和国际竞争产生负面影响。实质上,平行程序10问题和技术问题是当前专利诉讼架构中的两大焦点问题,前者重在诉讼效率,后者重在实体正确。平行程序的实质在于合议庭是否具备能力对

6、专利无效涉及的复杂技术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如果可以,则考虑在单一程序中解决侵权和无效的问题,否则,只能交由专利复审机构做第一步的审查,然后由法院司法复审。技术问题的解决不必依赖于德国式的技术法官。因为即使是技术法官,也不可能精通所有的主要技术领域。所以,通过特定的程序设计保障技术问题的解决可能是更好的途径。五、我国专利无效诉讼程序的解决路径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上述问题,亦是围绕诉讼效率、裁判正确、判决的一致性而展开的。因此,解决问题的目标应明确为裁判的及时、正确、公信。为实现诸目标,可以考虑以下几个路径:1•审理层级的减少2•技术审

7、查官的引入事关裁判品质的最基础因素,是审判人员对诉争事实的正确认定和法律的妥当适用。因此,要提升诉讼品质,就要提高合议庭人员本身的素养。知识产权案件大多涉及专业技术问题,如何组成适当的合议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便成为一项重要的课题。这不但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还关系到法院运作机制的变动。法官的本职在于指挥诉讼的进行,尽管知识产权案件涉及专业技术的领域,但是专业技术领域的类别各有不同,欲成为某一领域的专家,已属不易,要求知识产权法官皆能具备技术背景,更不现实。因此,可以考虑直接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程序中增加“技术审查官”的设置,或者将现行

8、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加以适当改造,即将专利案件中陪审员的选任范围限定为技术专家,类似日本调查官和专门委员的“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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