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法家思想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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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家思想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借鉴概述:1.法家思想的起源2.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及其贡献3.法家思想的核心内容4.法家思想对当代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一、法家思想的起源1.万物皆有其法,万变不离其宗。画有画法,书有书法,琴有指法,做人亦有做人之法。法,即法则,在法的思想的萌芽阶段,法指的是自然之法,因为当时之人对于自然的崇拜依然很重,即使是指导人们言行举止的法则也依旧被称为“天理”,天凌驾于一切,这里天即自然。在梁启超看来,法治主义,起原甚早,管仲子产时确已萌芽,其学理上之根据,则儒道墨三家皆各有一部分为先导。儒

2、家思想核心为仁、礼,认为是阶级社会所应遵循的法则;道家思想强调无为,任性随天,认为“天理”自会妥善一切;墨家思想则强调实用主义,故各种器物材具运用之精,同代人难与匹敌。而此处所说的儒道墨思想,儒则礼法,道则天法,墨则用法,各自指代范围皆有不同,但都同属于法。这就是法家思想的滥觞。法家思想的正式开端,在于法的效力扩展至整个社会时,一般认为是在先秦时期,经过商鞅、韩非、李斯等人的推广,逐渐趋于完善。由于先秦时期,社会动荡多端,人民困苦不堪,人们开始将视角转移到个人幸福上来,对于安稳社会的渴望空前强烈,一些具

3、有较强社会责任感的知识分子开始居危思安,规划一套治国平天下之法,这里的法,引出了后来影响整个社会的法家思想。二、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及其贡献(1)商鞅a.个人所有权思想:“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由名分未定。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这里所谓的“名分已定”,显然是归属已定,即所有权已经明确。b.“法”与“律”的区别:商鞅在变法时,改“法”为“律”,这并不单单是名称上的改变,他认为“法”主要指的是明文规定上的人人平等,而“律”则强调了在法的执行上的人人平等,意思又进步了一层。c.法

4、律面前人人平等:他反对“刑不上大夫”的旧传统,否定贵族的特权,主张法律的统一性和平等性。强调在行赏施罚时要做到“不失疏远,不违亲近”,有功必赏,有罪必罚。他在关于法律面前贵贱平等的观点,表述得很明确。(2)韩非a.立法:*立法是为了防止坏人  “立法,非所以备曾、史也,所以使庸主能止盗趾也;为符,非所以豫尾生也,所以使众人不相谩也。”(《韩非子·守道》)*立法必须明确    “书约而弟子辩,法省而民诉简,是以圣人之书必著论,明主之法必详事。”(《韩非子·八说》)*法必须可行  法律必须可行,否则将成为空

5、话,必须通俗易懂。“今为众人法,而以上智之所难知,则民无从识之矣”(《韩非子·五蠹》)*法律只能有一种解释。“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二适,故言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韩非子·问辨》)b.明法:“法者,编著之于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故法莫以显。”(《韩非子•难三》)他主张对民众要上法律常识课,从这一点看,法家也不赞成“不教而诛”,只是主张刑罚要重到使人畏惧。通过将法令公开宣传和统一解释,防止官吏玩文弄法,这一设想放到当代也是可取的。c.守法:*君主应遵

6、循的法:说君主要遵法,主要是一个如何依法统治的问题,因为君主本身并不受刑和法的约束。但为了巩固统治,韩非告诫君主对某些法是不应违背的。*臣下应遵循的法:韩非坚决主张臣下应不折不扣地按照君主所设立的法了执行的,不准超越,也不准不足,有规定的必须做到,没有规定的不允许擅自行动。如真能做到这一点,君主对于这个国家就真能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一样指挥如意。*民众应遵循的法:君臣民三者的关系,君是立法者,臣是执法者,民则是执法的对象,因此民众应当遵守一切法令。d.执法:*执法必须坚决*执法必须公平*禁令必须严厉*保

7、护和嘉奖执法严明的官吏(3)李斯相比于韩非,李斯更多的是一位法家思想的实践家,位高权重使他得以在较大的范围内使用强制手段推行他的思想,从而更直面地反映出他所理解的法家思想的正确性与可行性的大小。李斯是法家思想上最为重要的一环,正是李斯的出现,使得法家思想真正开始走上统治地位;李斯是战国末期秦国的思想家,他原是吕不韦的门人,在吕氏的帮助下,渐渐走到了秦国国君秦赢政的面前,成为宰相,在他的影响下,秦始皇更加推崇法家思想,并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体系,最后,秦始皇终于完全了秦国吞灭六国的壮举。三、法家思想的核心内

8、容核心内容:首先,我们应确定法家思想的理论前提,在这里,我认为是“性恶论”。儒家的孟子主张“性善”,荀子反之,主张“性恶”,韩非是荀子的学生,虽然后来脱离儒家自创法家,但也继承了儒家的部分思想,“性恶”便是典例。可荀子认为的性恶,是可以通过教化,通过“人为”来更正的,而韩非认为的性恶,是人的恒久素质,伴随着人的一生。人人都为私利,如果不通过外在的强力手段规范社会行为,必将置社会于动荡不安。于是,在这样的前提下,法家的核心思想便是:法治引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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