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外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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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编外人员的管理,保障聘用单位和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利于各项工作的开展,依照《劳动合同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编外人员,是指由我局按《劳动合同法》招聘,依法订立《用工合同》,承担出入境证照制作及其他相关业务工作的人员。第三条编外人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休息休假、工资福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等权利。第四条编外人员应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履行用工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爱岗敬业,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第二章 聘用及管理第五条聘用编制外人员遵循因事设岗的原则。由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见附件1)。对拟聘用的人员,由用人部门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报局班子研究决定。1.对拟聘用的人员要根据岗位设置和拟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考试、面试。考试由综合科负责组织,分管局领导、相关科室负责考试、面试。考试内容:岗位要求部分由用人科室负责,其他内容,参照国家机关公务人员考试内容,由综合科负责。招聘人员原则上按1:3比例考试,择优录取。2.对招聘的文职人员要进行严格政审和履行相应的手续。一是聘用本人须向综合科提交政审或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二是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待业证(或失业证、务工证)复印件,查原件,交复印件;三是已婚的,提交计划生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四是提交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等级证明复印件,查原件,交复印件。五是本人工作履历,从事文秘工作的,还须提供本人撰写的文字材料等;五是提交体检健康报告。六是已婚女性需提供原籍地的婚育证明。 3.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由各用人科室负责。各部门自用工之日起,或聘用人员发生变化、变更要及时向综合科通报。4.凡经局班子研究聘用的人员,须建立订立书面用工合同。根据规定,编外人员在试用期满后均要填写《临时工登记表》一式两份,报审核同意并与我局订立书面用工合同,方可继续使用。第六条聘用编外人员由我局负责与聘用人员签订用工合同,代发工资、考勤管理、以及办理与劳务相关的其他事宜。《双方约定》由局里起草文本,各用人科室根据所需岗位的职责、工作纪律、保密规定提出相应要求,提交我局与编外人员签订。   1.每月10日以前,由用人科室将科内聘用人员履职情况(含工作职责、岗位履职、执纪守纪、月考成绩)以表格的方式送中心汇总核发工资(见附件2)。各科室应认真履职,每月对科内聘用人员的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按时将逾期不报的,影响聘用人员工资领取,由所在科室承担责任。2.新招聘的编外人员,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由用人提出转正申请,所在科室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由我局与其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不合格的,由所在科室向我局出具书面意见,视情延期,或取消聘用资格。正式聘用的人员与我局签署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四年4年,一旦合同订立,送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备案。3、编外人员须由各聘用科室进行岗位及保密安全培训方可上岗。从事电工、保安等工作还须有相应的技术资质和劳动部门签发的上岗证。编外人员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或死亡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工资待遇及福利第七条编外人员所发生的所有工作费用,从省财政拨付的返还款中支付。编外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在编职工有关的福利待遇。凡正式聘用的人员,由我局按照《劳动法》,为聘用人员缴纳各类社会保险。新招录的员工在试用期间,发给其岗位工资总额的80%,试用期满签署《用工合同》后发给全额工资。编外人员工资待遇根据用工岗位性质的不同,确定不同的类别,原则上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第八条编外人员工资由“ 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浮动工资、绩效工资、其他等部分构成。绩效工资根据工作实绩和完成工作情况,通过考核考评发放(文秘人员的绩效工资,由用人科室提出量化工作标准,明确工作任务;打照人员的绩效工资原则上实行基础工资+计件)。第九条病事假按实际天数扣发工资,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工资,工伤、住院等特殊情况除外。第十条因工作需要批准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补休。因工作原因无法安排补休的,核发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及扣发工资均以每月21.75厅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日加班工资(平常)=(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21.75×150%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21.75×300%日扣发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21.75第十一条编外人员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不再在我局工作,到社保部门领取社保局金: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2.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州、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州、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因公致残,由州、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州、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第二十七条编外人员达到二十六条所列条件的,由所在部门领导提前30日与本人进行谈话,并由“中心” 填写《编外人员离岗呈报表》报局领导审批后,报厅政治部备案。第四章 教育及考核第十二条教育、培训要以各个时期党的思想路线为指导,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政治教育与业务教育相结合、批评与自我批评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岗位培训、集中教育、个人自学等方法进行。第十三条员工政治教育是指以理想信念、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安全保密等为主要内容的经常性的思想教育。第十四条业务教育是指各个业务部门对所聘用的编外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所开展的业务培训(包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第十五条属党、团员的编外人员,应自觉参加所在部门所属的党、团小组党、团组织生活,并按时交纳党、团费,接受组织的教育和监督。第十六条对申请要求加入党、团组织的编外人员,由所在用人部门的党小组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发展党团员。第五章  考核、考勤第三十三条编外人员须遵守机关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上下班实行日签到制。不得无故迟到,不得中途离岗。第十七条未批准请假或假满未续假不到岗者,按旷工处理;伪造出勤记录者,按旷工处理。第十八条考核考勤按实际工作时间每月统计,作为月评、季考和年度总评的依据。第六章  休假 第十九条国家法定节假日,依法安排编外人员休息。第二十条编外人员请、休假,原则上须事前办理书面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如遇紧急事宜,须电话报告,事后须及时补办请假手续。第二十一编外人员休假,须提前三天写出申请,报所在部门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编外人员请假1天(含)以下的由用人部门负责人审批;2天(含)以上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批。第二十二条编外人员因故请假规定如下:1.休假因病请假,须提交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2.有事请假,须说明具体事由。3.请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计划生育假等特殊假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并提交相关证明。第二十三条编外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二十五当年请事假累计20天及以上的;当年请哺乳假3个月以上的;当年已享受了集中休假或其他特殊工种休假,假期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第二十六条 年休假其他未尽事宜,以政府相关法规和省公安厅相关规定为准。第六章  加班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加班。特殊情况确需加班的,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局领导批准。第二十八条我局依照各用工部门提供的加班登记表,按实际加班时间每月计发加班工资。加班登记表由我局设计发放至各用人部门。第七章  安全保密第二十九条编外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不该传的不传,不该看的不看。自觉遵守组织纪律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必止。第三十条编外人员对领用的办公设备要妥善保管、使用,严防丢失、被盗或损坏。用人部门负有监管责任。第八章 工作秩序第三十一条上班在岗时,须着装整齐、朴实、大方,仪容仪表举止规范。第三十二条接听各类电话,态度要和蔼,语言要文雅、谦逊,要使用礼貌用语,做到文明服务。第三十三条坚持文明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不乱写乱画、乱张贴。注意环境卫生,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经常保持室内外干净、整齐。第三十四条 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不拖拉,不马虎、不推诿。第三十五条加强团结、密切协作。要以工作为重、顾全大局,宽宏大量、豁达大度,不斤斤计较个人得失,不制造矛盾、不闹纠纷、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互谦互让、互帮互助、团结共事、宽厚待人。第三十六条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的须经相关领导批准。第三十七条如实填报家庭情况,联系地址、电话等个人信息,遇有变化时,应及时报告。要时刻保持通讯工具的畅通,随时服从工作需要上岗工作。第三十八条工作时间不随意窜岗,不大声喧哗,不干与工作无关的私事。第九章 奖  惩第三十九条对编外人员的奖励分为:表扬、嘉奖。对受到表扬、嘉奖的人员,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视情奖励500-1000元。编外人员有以下表现之一的,视情予以奖励。1.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出入境制证工作及系统建设有较大贡献的。2.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作风正派,业务全面、精通,本年度工作“零差错”的。3.有其他突出成绩的。第四十条 对编外人员的处罚分为:口头警告、书面检讨、解除用工合同,扣发部分或全部工资。有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并视其情扣500-1000元:1.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情节轻微的。2.发生一般责任事故,造成轻微经济损失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讨,视情扣500-1000元:1.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2.受到基层或申请人投诉、举报(每件次),经查证属实的。第四十二条制证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废证的,承担全部证照工本费。   驾驶人员出公差因个人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我方车辆责任的,由个人承担责任和车辆修理费用。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用工合同,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1、     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评定为不合格的。2.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情节特别严重的。【如私自为他人或本人制作证照及加注、签注,私盖公章造成后果的;私自拷贝、伪造、修改计算机内的工作数据和程序,违反公安网络管理规定的;未经局领导文核、审稿,私自将工作情况(图文)向外公布的。】 3.连续旷工2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4天以上的;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的;非因公伤住院超过3个月的。4.用人单位认为被聘人员身体欠健康,不能继续胜任工作岗位的。5.领导巡岗,无正当理由脱岗当月累计5次,全年累计10次的。6.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7.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8.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侵吞国家财产,造成严重影响的。9.业务素质低下,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10.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办公用品、局内资源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11.一年内累计申请人有效投诉二次(含)以上的。12.一年内累计违反甲方相关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失职达到二次(含)以上的。1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14.严重违反《双方约定》之第七条规定的。15.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授权规定,擅自进入不允许进入的信息系统的。 16.有其它问题需要解除用工合同的。第十章     附    则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由我局负责解释。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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