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外人员劳动关系变更调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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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外人员劳动关系变更调整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用工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地促进单位健康有序的发展,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更好地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编外人员管理总体原则1、除人事部门核定批准的事业在编人员外,其他性质的工作人员均为编外人员,包括人事代理、引进人才、政府安置、服务部录用合同人员和其他临时聘用人员。按省局通知精神,2007年12月18日以后,各单位不得擅自增加编外人员,聘用编外人员一律报省局批准,原则上由省局人事部门统一招聘,根据不同性质办理相关手续。2、根据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从事“

2、三产”工作的规定,决定撤销质检技术协会服务部,原服务部合同录用人员全部改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3、2008年元月31日前,本所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和单位实际情况,通过劳务派遣与编外人员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二、服务部录用合同制人员的改制1、质检技术协会服务部按规定程序到工商局、劳动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服务部原录用人员按规定由劳动部门办理改制手续。2、改制人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具体核算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参照市局同类单位改制补偿标准执行。33、经济补偿金设立两种领取方式,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1)一次性结算并领取经济补偿金,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关系。(2)一次性

3、结算经济补偿金,解除或中止原劳动合同关系,直接转由本所指定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本所签订劳务用工合同,保留原岗位不变、原工资待遇不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后,结算费用通过逐步提高工资等待遇方式予以补偿发放。4、选择第(2)种方式人员中,在服务部工作满十年的改制人员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也可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务合同,由本人自愿选择;工作不满十年的改制人员,原则上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务合同,固定期限可适当延长(限第(2)种人员)。劳动合同由当事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当事人与本所签定劳务合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期限保持一致。三、临时聘用人员的关系变更1、原有临时聘用人员(政府安置人员

4、)一律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等费用设立两种领取方式,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1)一次性结算并领取经济补偿金,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关系。(2)一次性结算经济补偿金,解除或中止原劳动合同关系,直接转由本所指定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本所签订劳务用工合同,保留原岗位不变、原工资待遇不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后,经济补偿金通过逐步提高工资等待遇方式予以补偿发放。2、选择第(2)种方式人员3与本所签订劳务合同,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重要岗位人员固定期限可适当延长,贡献特出人员可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

5、期限保持一致。3、选择第(2)种方式人员原岗位不变、工资待遇不降低;原工资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到最低工资标准;原工资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在2008年责任制中作相应规定,适度增长。四、其他编外人员的关系调整1、人事代理人员按省局人事部门有关规定签订人事代理合同,按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2、人才引进人员改由劳务派遣公司管理,与本所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务合同,当事人与派遣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岗位、原工资待遇不变,原签定的人才引进协议各项承诺不变。五、其他1、本所原有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2、新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待遇调整,按2008

6、年责任制执行。3、本规定由所长办公会负责解释。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2008年元月12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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