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半年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因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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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的主要区别商业风险是指交易人在商品经营活动中因经营失利所应承担的正常损失。交易即风险,只要参与商品经营,就必然有风险,这是市场规律的本质体现。商品经营者从事商品交换行为,就应该预料到市场风险,接受盈亏的现实,而且正是以亏的风险来换取赢的结果。所以,物价变动、商品销售畅滞等是商品生产者应该预见的事实,属于价值规律的必然体现。在审判实务中,必须正确认识正常的商业风险,以避免错误的判决。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两者发生的性质不同。商业风险是由商品价值规律决定的一种正常风险,

2、这点对所有商品经营者都是平等的。而情事变更决定于变幻莫测的各种社会因素,一般表现为大的社会变故,如物价突然上涨,它是一种具有偶发性、突发性因素的特殊风险,往往涉及个别或一部分商品经营者,而不是持久不断、普遍地涉及所有的商品经营者。如疯牛病、禽流感等情况的发生,直接涉及到的只是此类农牧产品的经营者。2.两者产生的原因具有质和量的不同。从商业风险到情事变更,价格变化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标准是看其是否超过由价值规律决定的度。亦即价格在一定幅度内变化属于商业风险,超出了一定的幅度就构成了情事变更。例如:英国的一个法庭判决认为,价格上涨20%~3

3、3%是普遍的商业风险,如上涨100倍或天文数字,则或许可成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落空。3.两者是否可以预见不同。尽管引起情事变更和商业风险的具体原因可能相同,如货币贬值,情事变更的发生不能预见,而商业风险则在当事人的预料范围之内。4.是否与当事人主观认识有关不同。当事人对情事变更的发生没有过错,而商业风险则常有当事人主观认识错误的因素,如不遵守价值规律的要求,忽视市场规律,不注意产品质量、因质次价高而无法收回资金等因素都可以表明当事人主观认识上存在着过错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存在的区别作为合同法上法定免责事由之一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4、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在立法上,法国民法即不区分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实际上就是情事变更的规定。而德国民法却对此做出了严格的区分。在我国,许多学者将适用情事变更的事由局限于不可抗力,认为情事变更是因不可抗力而发生的,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4]497-495.但是通说认为,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存在着如下区别:1.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不可抗力一般表现为灾难性事件,如台风、地震等。而情事变更则表现为合同基础动摇,即当事人缔约之际

5、期待和重视的事实消除或并未出现,如价格暴涨暴跌等。2.两者的适用程序不同。情事变更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时所适用的程序不同。各国法律都规定,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并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则因不可抗力而履行不能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法定的变更、解除权,可以直接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或变更合同。但在情事变更的情形下,当事人要援用情事变更原则救济自身利益,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请求法院做出裁判,如果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请求,则该当事人仍应履行合同义务。3.两者之间不存在对应的关系。在相互关系上,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之间并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也

6、就是说,不可抗力的发生并不必然导致情事变更,如果不可抗力并没有导致使合同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而引起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就没有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可能。而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不仅局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和其它事件。4.两者的功能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在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中均可适用,一旦出现了不可抗力,则产生债务人依法被免于承担民事责任,也可导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而情事变更原则属于合同履行的原则,其功能在于指导合同正常履行。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事变更的出现仍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从而应允许当事人变更

7、或解除合同。5.两者的后果不同。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都能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但是两者产生的后果存在明显的差异。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无论是全部不能或一部分不能,也无论是一时不能或永久不能,都必须是该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而适用情事变更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情形,则并不要求合同履行不能,而此时合同仍然能够履行,只不过履行代价过于高昂,且强行履行将导致合同当事人之间出现严重的利益不平衡状态。论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情事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上的意义,在于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事变更产生不公平的结果。一经适用即产生法律效力,也就会产

8、生影响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结果。具体而言,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解除合同情事变更的事实出现后,如果受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变更合同的权利,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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