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_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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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物权变动第一节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一、登记要件模式1、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2、公式:法律行为(主要是合同)+登记﹦物权变动。l适用范围:Ø不动产物权(所有权、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抛弃(注销登记)Ø不动产买卖(《物权法》第9条)Ø不动产赠与(《物权法》第9条)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物权法》第139条)Ø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物权法》第187条)。l物权变动的时间点:Ø将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之日。Ø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变动的

2、法律依据,权属证书(房产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是物权变动的依据,仅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初步证明材料。二、登记对抗模式1、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无须登记。但未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法》第127条、129条)。2、设立地役权的合同生效,地役权设立,无须登记。但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能对抗供役地的善意受让人(《物权法》第158条)。【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甲与乙约定,甲在乙的土地上设立取水地役权,但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此后,甲将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转让给丙。乙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给不知情的

3、丁。此时,丙同时取得取水地役权,但不得对抗善意取得“供役地”权利的善意第三人丁。第二节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一、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模式1、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2、公式:法律行为+交付(或放弃占有)﹦物权变动。3、适用范围:Ø动产物权(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的抛弃Ø动产买卖(《物权法》第23条)Ø动产赠与(《物权法》第23条)Ø动产质权的设立(《物权法》第212条)Ø部分权利质权(具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设立(《物权法》第224条)。l须注意:a.《物权法》第

4、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b.《担保法解释》第98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保法解释》第99条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例外:合同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不以交付或者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①动产抵押(《物权法》第188条)以生产设备、原

5、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②动产浮动抵押(《物权法》第181、189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以上述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交付1、概念:交付,即占有的移转。

6、2、交付的要件:①移转占有。Ø现实交付与简易交付移转的是直接占有;Ø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则创设或移转间接占有。②具有交付的合意。【例】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A.甲 B.乙  C.丙  D.丁分析:①乙属于无权占有,不享有所有权。②动产物权自交付时转移,丙尚未取得所有权。2、类型(1)现实交付(《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7、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实交付:指事实管领力的移转,即双方在约定的地点,基于合意移转直接占有,使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让与人放弃全部占有地位。l注意:《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

8、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例】甲向凡客公司邮购10件T恤,但整个过程并未明确交付的地点,凡客公司于5月1日将10件T恤投邮,甲于5月8日收到。问:甲何时取得T恤的所有权?5月1日(2)观念交付。①简易交付(《物权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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