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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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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蔬菜监督抽检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意见征求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浙江局)辖区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进一步规范出口蔬菜监督抽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浙江局对辖区内出口蔬菜(含食用菌)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抽检分类分级管理。出口蔬菜包括速冻、新鲜、腌渍、水煮、脱水等加工形式,不含罐头蔬菜。第三条监督抽检管理应当坚
2、持风险分析、规范评定、动态调整、优宽劣严的原则。第四条浙江局动植物监管处主管浙江检验检疫系统出口蔬菜分类分级监督抽检管理工作,确定出口蔬菜风险分类和重点检测、监控项目,承担专业知识咨询、分析等工作。各分支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分支局)负责本局辖区内出口蔬菜生产加工企业的分级工作,以及监督抽检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二章风险分类12第五条浙江局根据输入国或地区对蔬菜所采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严格程度,将输入国风险划分为高、中、低三类;依据风险因素将出口蔬菜风险划分为高、中、低三类,以《出口蔬菜风险分类情况》(附件1)形式发布
3、。第六条出口蔬菜品种风险分类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出口品种的特点及种植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二)加工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和造成微生物污染的风险;(三)加工过程中是否存在添加物风险;(四)生产、加工和出口企业对出口产品质量控制能力的风险;(五)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第七条出口未纳入《出口蔬菜风险分类情况》的蔬菜,分支局应当对该蔬菜的风险等级提出建议,及时向浙江局报告。浙江局组织专业组评议后,纳入《出口蔬菜风险分类情况》。第八条浙江局根据出口蔬菜基地农药使用情况、贸易国限量标准、国外通报项目、总局预警通报项目、我国蔬
4、菜种植禁用农药情况,结合历史检测数据和残留监控结果等因素,审核并公布浙江局出口蔬菜重点关注及监控有毒有害物质种类。浙江局出口蔬菜重点关注及监控有毒有害物质种类以外的农药残留及重金属、微生物、添加剂等重点检测项目、监控项目由分支局根据不同蔬菜的特点制定,建立重点检测、12监控项目一览表,报浙江局备案。国家质检总局对有毒有害物质作特别规定的,应当及时根据要求加强抽检。第九条浙江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分支局提供的信息、残留监控、不合格信息、输入国家或地区的关注程度、农业行政部门意见等因素,及时组织评估、动态调整出口蔬
5、菜风险分类和重点检测、监控项目。第三章企业分级第十条分支局设定出口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等级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对出口企业进行分级评定。第十一条评定过程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诚信经营情况,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情况,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二)基地管理情况;(三)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四)企业自检自控能力和实验室检测水平;(五)原辅料管理情况;(六)企业人员能力、生产规模、出口量情况;(七)检验检疫部门对企业定期和日常监管情况;(八)病虫害控制能力情况;(九)其他需考虑的因素。第十二条分支局
6、应当对出口企业实施从宽至严1-312级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第四章监督抽检第十三条浙江局辖区出口蔬菜抽检率规定如下:输入国风险分类低风险国家中风险国家高风险国家品种风险分类抽检率%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企业等级一级31025153045355065二级52035254055456075三级153045355065557085第十四条分支局根据本辖区出口蔬菜风险分类、出口企业分级以及输入国风险分类情况,综合确定出口蔬菜检验抽检率。第十五条分支局可以根据出口蔬菜原料来源、生产加工工艺等情况,
7、将蔬菜安全风险因素相同产品的报检批、生产批或原料批作为一个检验批次。第十六条分支局应当对抽到的每一批蔬菜进行重点项目检测。监控项目可以在日常监管过程或出口检验过程中抽检完成,每年每项目抽检1-3次。第十七条抽检以电子监管系统随机抽取为主,根据需要,可以对特定的抽检批实施人工抽检。第十八条分支局根据不同的蔬菜种类的特点和管理情况等,经风险分析,可以适当调整抽检率,调整幅度增减不超过10%。12越冬种植蔬菜品种可以适当降低3%-5%抽检率,春季播种至春夏季节采收的品种可以提高5-10%抽检率。第十九条对有风险预警的产品,
8、按规定抽检率检测,规定未明确的,提高20%抽检率,直至风险预警解除,解除时限不明的,按6个月执行。第二十条年报检批不到12批的出口蔬菜企业、新获证企业第一年不纳入监督抽检范围。出口企业生产报检的新品种,前5批应当实施重点检测项目批批检测,全部合格的,方可实施监督抽检措施。第二十一条如遇特殊情况需采取特殊检验措施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检验频率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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