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3045223
大小:40.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7-20
《《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缺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国家赔偿法》中的立法缺陷内容摘要:我国赔偿法作为我国国家赔偿的专业立法,自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在实际的工作当中,也暴露出了很多的不足,诸如精神损害缺少物质赔偿、赔偿数额较低、获赔之困难,这些问题极大的影响和制约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和可操作性,对该法的实施带来了较大的消极影响,应该加以修改。为此,在本着赔偿和损害相适应、赔偿范围与实际发生的损害相适应,提出了以下相应的对策,第一是增加精神损失的物质赔偿,主要是金钱赔偿;第二是适当扩大刑事赔偿的范围,主要是把轻罪重判列入了赔偿范围;第三关于疑罪涉及的刑事赔偿规定的不足。第四是按照“
2、疑罪从无”的思想解决疑罪的赔偿问题;第五是简化赔付程序,主要是简化赔付前的确认程序和改革赔偿委员会的职责,确保赔付的及时和公正。以上对策既是对我国赔偿法的完善,也是对我国赔偿事业的扩充和发展,同时也是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实际要求。必将会为我国国家赔偿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关键词:赔偿法;不足;对策《国家赔偿法》的制定,落实了宪法的规定,使国家赔偿得以制度化。然而,环顾现实,赔偿案件之少,赔偿数额之低,获赔之困难,已经让不少人对这部法律失去了信心。究其原因,有的属于实施中的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国家赔偿法》立法本身存在很多不足,妨碍了国
3、家赔偿制度功能的发挥,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制度进入有法可依的实质性阶段,也是我国法制化进程的重要体现。但作为此领域的首个专门法,由于受当时各种条件的影响,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不足,其内容主要表现在:一、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9国家赔偿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经历了从不赔偿到赔偿,从限定主义到非限定主义的过程。我国国家赔偿实践中两个尴尬的现象:一个是赔偿率低的可怜,一个是赔偿额少的可怜。这里有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认识问题,但是缺乏精神赔偿也是赔偿数额偏低的一个重要原因。2001年1月8日晚,19岁的农村姑娘麻旦旦在她姐姐理
4、发店里看电视,突然被泾阳县蒋路派出所一干警和聘用司机带到派出所,要她承认有卖淫行为。后来麻旦旦状告泾阳县公安局。然而,一审判决只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74.66元,医疗费1354.34元、误工损失费每日25.67元。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指出,国家侵权造成的损害,精神损害大于物质损害。比如一个人被关了10天,这种精神上的折磨比身体和财产上的损害要大得多。但是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中对精神损害没有规定金钱赔偿方式。对精神损害只规定了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三种形式。而且这三种形式的赔偿没有任何保证条款,难以操作,基本上相当于不赔。9我认为,
5、把精神损害列入国家赔偿法,不但是合理的,而且是急迫的。理由如下:一,它符合世界范围国家赔偿的普遍理念。例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侵权行为对公民健康造成损害的赔偿金额,就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又如法国,国家赔偿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主要是金钱赔偿。二,它有利于体现我国宪法所体现的公平和正义。如果对于一个人被限制了一天的自由,只赔偿他一天的工资,那就意味着一个人只为工资活着,只要给付了一定数目的工资,他的生命就完成了使命。这无疑是令人恐惧的。三,它有利于依法治国的实现。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行政,行政机关是服务于人民的。如果
6、精神损害赔偿只在民事法律中体现,而被排除在行政法和国家赔偿法之外,这使我国国家机关有特权思想之嫌。原来的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原因还是基于当时的立法技术和社会条件。而现在,我国已经具备了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条件:一是物质条件——我国社会经济经过20多年的持续发展后,已经拥有了相当的财政条件,国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不会给国家造成过重的财政负担,更为重要的是,经济条件不应该也不能成为免除国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二是社会条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7、都有了很大提高,受害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多数人对此表示不理解和持批评态度,已经形成了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社会条件。三是法律条件——国家赔偿的概念、基本原则和赔偿方式都来源于民法,二者有许多相通的地方。而民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经基本完备。现行《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据此,人身自由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对其加以非法剥夺和侵害。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行政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适用财产救济,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9关于国家赔
8、偿的两个关键问题:一是赔偿义务机关的确立;二是赔偿数量的标准。这两个问题直接涉及到行政赔偿存在的实践价值。赔偿义务机关也称赔偿义务人,是指代替国家履行具体赔偿义务,支付赔偿费用,参与赔偿案件解决的行政机关。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