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7章 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一

第127章 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一

ID:13045143

大小:37.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7-20

第127章 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一_第1页
第127章 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一_第2页
第127章 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一_第3页
第127章 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一_第4页
第127章 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一_第5页
资源描述:

《第127章 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一》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第127章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一摘要:本条例旨在就任何前滨及海床及其上的填海工程的建议的发布,以及对该等建议提出的反对、补偿的支付和相关事宜订定条文,并废除《填海工程条例》。[1985年8月9日](本为1985年第63号)第127章 第1条简称本条例可引称为《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第127章 第2条释义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工作日”(workingday)就第14及15条而言,指─(a)既非公众假日;(b)亦非《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71(2)条所界定的烈风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任何日子;(由2001年第6号第3条增补)“非

2、工作日”(non-workingday)指并非工作日的日子;(由2001年第6号第3条增补)“前滨及海床”(foreshoreandsea-bed)指在香港范围内的海及任何潮汐水域的岸滨及海床,而该岸滨及海床是在高水位线以下的;及“发钞银行”(note-issuingbank)就第14及15条而言,具有《法定货币纸币发行条例》(第65章)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由2001年第6号第3条增补)“填海工程”(reclamation)包括在任何前滨及海床及其上进行的任何工程;“署长”(Director)指地政总署署长。(由1986年第94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3

3、年第291号法律公告修订)第127章 第3条与填海工程有关的图则凡有建议就任何前滨及海床进行填海工程,署长须拟备一份图则,划定和描述该项建议的填海工程及因而受其影响的前滨及海床。第127章 第4条供公众人士查阅在有公告根据第5条发布时,在署长所指示的政府办事处须备存一份根据第3条拟备的图则的副本,供公众人士于该等办事处向公众开放的时间内免费查阅。第127章 第5条公告的发布(1)在根据第3条拟备的图则完成时,署长须安排将有关该份图则的公告在以下报刊及地方发布─(a)在宪报以中文及英文刊登2期;(b)在一份中文报章刊登2期;(c)在一份英文报章刊登2期;及(d

4、)在受该公告影响的前滨及海床范围内或附近,而就引起公众注意而言属适当的要冲位置,张贴该公告的中文及英文副本。(2)第(1)款提述的公告须─(a)描述受影响的前滨及海床,并描述该前滨及海床会如何受建议的填海工程影响;(b)连同与其有关的图则的副本一并发布,或述明可在何处及何时查阅该图则的副本;及(c)述明任何人如认为他拥有在该公告所描述的前滨及海床或其上的权益、权利或地役权,可根据第6条反对该项建议。(3)根据本条发布的公告,须当作为给予每一名拥有在公告所描述的前滨及海床或其上的权益、权利或地役权的人的通知。第127章 第6条反对(1)任何人如认为他拥有在根据

5、第5条发布的公告所描述的前滨及海床或其上的权益、权利或地役权,可在该公告所指明的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届满前,向署长交付书面通知,反对该项建议的填海工程。(2)反对通知书须描述反对人的权益、权利或地役权,以及他声称他会受到影响的方式。(3)根据第(1)款交付的反对书,可在该项建议的填海工程根据第7或8条获得考虑前的任何时间,以书面予以修订或撤回;反对书如遭撤回,则就第7及8条而言,须视为并无提出。第127章 第7条如无人提出反对时的批准程序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62号第3条当根据第6条就某项建议的填海工程提出反对的期限已经届满而并无任何反对书

6、交付予署长,或如有任何反对提出,该等反对亦已全部撤回,则行政长官可批准该项建议的填海工程。(由2000年第62号第3条修订)第127章 第8条如有人提出反对时的批准程序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62号第3条(1)凡在根据第6条就某项建议的填海工程提出反对的期限届满时,有任何反对书已根据该条交付,署长须在该期限届满后9个月内,或在行政长官应署长的申请于顾及有关个案的情况后容许的一段不多于6个月并在该9个月后开始的期间内,将该项填海工程的建议及任何该等反对书呈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以供考虑,而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须考虑该项建议的填海工程及每份反对

7、书,并可─(a)拒绝批准该项填海工程;(b)只局部批准该项填海工程,而将与该项填海工程的未获批准部分有关的反对书,延迟至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所指明的某个较后时间再作考虑;或(c)批准整项填海工程。(由1998年第17号第2条修订)(2)凡有某项填海工程已根据第(1)(b)或(c)款获得批准,与该项填海工程有关的图则,须受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适当的修改及条件所规限。(由2000年第62号第3条修订)第127章 第9条批准公告及申索补偿邀请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62号第3条(1)凡有任何填海工程根据第7、8(1)(b)或8(1)(c)条获

8、得批准,有关该项填海工程的公告须在该项填海工程展开前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