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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9
《第127章 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三》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第127章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三摘要:本条例旨在就任何前滨及海床及其上的填海工程的建议的发布,以及对该等建议提出的反对、补偿的支付和相关事宜订定条文,并废除《填海工程条例》。(b)裁定政府就申索人所拥有的受到该项填海工程的损害性影响的前滨及海床或其上的权益、权利或地役权而须付给申索人的补偿的款额,作为该申索的完全和最终解决。(5)根据第(3)款作出转呈的通知书,须由署长或申索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在转呈日期起计7天届满前送达法律程序的另一方。(6)申索除非是在根据第(1)款送达的通知书的日期起计1年届满前转呈,或是在土地审裁处在任何情况
2、下容许的较长期限内转呈,否则不得根据第(3)款转呈土地审裁处,但就本款而言,全部期限不得超过由该日期起计6年。第127章 第14条等候裁定补偿期间的临时付款附注:与2001年第6号的修订相关的利息支付的认可以及适用范围的条文见载于2001年第6号第13条。(1)在等候土地审裁处对根据本条例须予支付的补偿作出裁定期间,署长可支付─(a)一笔款额,作为凭借该项裁定而须予支付的临时付款;及(b)根据(a)段作出的任何付款的利息,由根据第9(1)(b)条就有关的填海工程在宪报刊登批准公告的日期起计,至作出付款的日期止,而利息则按照第(1A)款按日计
3、算。(由2001年第6号第3条修订)(1A)为施行第(1)(b)款,就─(a)某工作日而支付的利息的利率,不得低于发钞银行在该日营业时间结束时就24小时通知存款所订的最低利率;及(b)某非工作日而支付的利息的利率,不得低于发钞银行在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营业时间结束时就24小时通知存款所订的最低利率。(由2001年第6号第3条增补)(2)署长根据第(1)款作出的任何付款,不得损害根据本条例而提出的补偿申索,或根据本条例将有关事宜呈交土地审裁处裁定须予支付的补偿的款额,或土地审裁处根据本条例所裁定的补偿的款额,但凭借该项裁定而须予支付的补偿
4、的款额须减去上述付款的款额。(3)凡凭借土地审裁处根据本条例作出的裁定而须予支付的补偿的款额,根据第(2)款减去根据第(1)款作出的任何付款的款额,则该补偿的款额由上述付款作出的日期起计不衍生利息,但经如此扣减的补偿的款额则除外。(4)凡署长根据第(1)款作出的任何付款的款额超出凭借土地审裁处的裁定而须予支付的补偿的款额,该超出的款额得作为民事债项而由署长追讨。第127章 第15条补偿及利息的支付附注:与2001年第6号的修订相关的利息支付的认可以及适用范围的条文见载于2001年第6号第13条。(1)根据本条例须予支付的所有补偿款项连同其利
5、息,以及判定须由政府支付的所有费用及酬金,须由政府一般收入中支付。(由2000年第62号第3条修订)(2)在根据第13(2)条达成协议或在土地审裁处根据本条例裁定须予支付的补偿额后,署长可于任何时间在宪报刊登公告,规定有权获得补偿的人,在公告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在公告所指明的地点收取补偿。(3)除第14(3)条另有规定外,凭借根据第13(2)条所达成的协议或凭借土地审裁处根据本条例作出的裁定而须予支付的补偿款项,由根据第9(1)(b)条就有关的填海工程在宪报刊登批准公告的日期起,至根据本条第(2)款刊登的公告所指明的日期为止,须衍生利息,但
6、不得就任何费用或酬金的款额而支付利息。(4)在符合第(4A)款的规定下,第(3)款所指的利息的利率为土地审裁处所厘定者。(由2001年第6号第3条代替)(4A)根据第(4)款就─(a)某工作日而厘定的利息的利率,不得低于发钞银行在该日营业时间结束时就24小时通知存款所订的最低利率;及(b)某非工作日而厘定的利息的利率,不得低于发钞银行在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营业时间结束时就24小时通知存款所订的最低利率。(由2001年第6号第3条增补)(5)如在根据第(2)款刊登的公告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并无人在公告所指明的地点提出申索,要求从补偿金中作
7、出付款,则署长须将该笔补偿金付给库务署署长。(6)根据第(5)款付给库务署署长的款项或其任何部分,在根据第(2)款刊登的公告所指明的日期起计5年届满前,可由有权获得该笔款项的人申索,该申索一经证实,该笔款项或其任何部分须付给如此有权的人。(7)在第(6)款所提述的5年期限届满时,该笔款项或其尚未支付的部分,须转拨政府一般收入。第127章 第16条在有权获得补偿的人未能寻获等情况下作出的付款如有权获得补偿的人不在香港或未能寻获,或该人在根据第13(2)条就补偿的款额达成协议或由土地审裁处根据本条例予以裁定的日期起计6个月届满前,并无提出申索,
8、或署长认为该人不能对补偿的责任作出有效的解除,则署长可在他认为适当的条件规限下,指示将补偿款项付给他认为恰当的代表该有权的人的其他人,而该名其他人收取补偿款项,即为对补偿责任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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