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大行政〔2016〕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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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大行政〔2016〕190号关于印发《温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现将《温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温州大学2016年9月14日-12-温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政〔2013〕22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

2、通知》(浙财教〔20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档案转入我校的全脱产学习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研究生的学业表现逐年评定,实行动态管理。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可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及比例(一)新生学业奖学金-1

3、2-新生学业奖学金分三档,用于奖励新入学的硕士研究生。一等奖标准为12000元/生.年,奖励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推免生;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985、211学校的全日制考生;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研究生。二等奖标准为10000元/生.年,奖励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初试成绩高于国家复试分数线总分50分以上(含),单科最低分超过相应分数线10分以上(含),总成绩排名本专业前三的调剂录取的研究生。三等奖标准为8000元/生.年,奖励未获得一等、二等奖的新生。(二)综合学业奖学金综合学业奖学金分三档,奖励对象为二、

4、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一等奖,12000元/生.年,获奖比例为20%;二等奖,10000元/生.年,获奖比例为20%;三等奖,8000元/生.年,获奖比例为60%。三年级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因学制原因奖励金额减半,获奖比例不变。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第七条一年级新生学业奖学金按入学考试成绩和考生志愿评定,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思想品

5、德”“学习成绩-12-”“科研成果”和“社会实践”等项加权确定获奖等级。具体参照《温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综合测评参考方案》(见附件)。加权系数因培养类别不同、各学习阶段的要求不同应有所侧重,各培养学院在制定评定细则时应予充分考虑并予适当调整。第八条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申请者,需提供成果原件(含论文录用通知)作为参评依据,成果取得时间须为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且第一署名单位须为温州大学。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学年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格:(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6、(二)学位课、必修课或学院指定选修课成绩有不合格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三)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四)延期毕业者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者。第十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情况进行评定,学籍异动者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在保留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二)因公出国(境)研究生,可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三)休学研究生,休学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参评根据复学时间顺延;-12-(四)在读研究生在当学年第一学期提出退学申请的,停发

7、当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已经发放的,予以全部收回;在第二学期提出退学申请的,收回当学年发放的一半学业奖学金。第三章评审组织与程序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全校评审工作,指导、检查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研工部负责具体评定和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评审细则、组织与初步评审等工作,学院纪检委员要全程参与评审工作。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下发的名额及档次,认真、细致的核实综合测评数据及相关材料

8、,确定拟获奖名单,并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十三条研究生如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第四章奖学金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学校按要求在规定日期前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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