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大行政〔2017〕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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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大行政〔2017〕213号关于印发《温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现将《温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温州大学2017年8月28日温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一条为做好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温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学校按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艺术

2、学等九个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第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科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经审核准予毕业,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热爱祖国,品行良好;2.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2.0及以上(体育特招生达1.5及以上);3.重修课程累计学分低于25学分(二年制专升本低于13学分)。第四条双学位学生符合本细则和《温州大学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管理办法》的学位授予条件,可授予双学士学位。第五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但达到1.5及以上(体育特招生达到1.0及以上)且重修课程

3、累计学分低于50学分(二年制专升本低于20学分),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在离校一年内提出申请,可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期间获校二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2.在校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校规定的2B类及以上杂志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论文一篇或所发表的与专业相关的期刊论文被SSCI、SCI、EI、ISTP资料索引之一检索一篇者或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一篇者;3.在校期间获省级部门以上奖励,包括省级各种荣誉称号获得者,省级I类竞赛浙江赛区二等奖以上获得者,省大学生运动会单项亚军及以上或集体项目亚军及以上的主力队员,省级文艺

4、竞赛或汇演一、二等奖的主要演员等;4.在校期间获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需排名第一);较有创意和实用价值、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的外观设计专利(需排名第一);5.非英语专业学生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425分及以上,英语专业学生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达60分及以上;6.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中级及以上资格(水平)证书;非计算机类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或浙江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数据库技术、单片机及应用技术、嵌入式系统及应用技术和

5、物联网技术),且未修读同类课程。7.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者;8.通过考试并获得半额及以上出国留学奖学金者;9.在校期间,因其它事迹产生良好社会影响,为学校赢得声誉,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的。第六条结业离校学生,在结业后一学年内经重修达到毕业条件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标准学制届满未达到结业条件离校的学生,经重修取得毕业证书的,不授予学士学位。第七条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6、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2.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第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1.各学院审核本院本科专业学位申请的有关材料,初拟建议授

7、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送教务处;2.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每学年末召开学位评审会议,对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以通告的形式公布;4.授予学士学位的,发给学位证书。5.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教务处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五条第5项和第6项规定的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事宜审核处理,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备案。第十条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不服的学位申请人,可于通告公布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学院申请复核。

8、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复核申请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具有终审权。第十一条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教务处解释。温州大学校长办公室2017年8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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