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关于民事案件释明权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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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法院关于民事案件释明权适用问题研究基层法院关于民事案件释明权适用问题研究一、释明权的理解何谓释明,从字面上理解即解释让人明白之意。严格的来说,释明权不是法官的一种权利,而是法官的一种义务,是指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正确、不充分、或者当事人误以为自己提出的证据已经足够时,法官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或指示,让当事人把不正确的主张予以排除、把不清楚的主张予以澄清、把不充足的证据予以补充的权能。这种释明如果从审判机关的权能或权限角度来看,称为释明权。若是从义务的角度来看,称为释明义务。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使不明确的内容变得明确;2、使当事人不充分的声明或陈述变得充分;3、

2、当事人的声明或陈述不适当时,促使当事人做适当的声明和陈述;4、促使当事人提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释明虽然属于程序问题,但直接影响实体的处理结果。因此,人民法院应主动行使释明权。二、释明权适用主体法官应当是法律和诉讼方面的专家,虽然目前法官素质不一,但理论上应该是这样的,至少应当比不经常与法律打交道的当事人掌握的法律知识丰富,能够更熟练的运用法律,因此,法官应当是释明权的主体。释明权是法官的诉讼义务,其实质是诉讼指挥权。当前,民事诉讼模式是当事人主义,其核心是实行辩论主义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但一味的强调法官只能处于消极中立角色,采取绝对不干涉的被动态度,完全由当事人主导诉讼,在目前的法

3、治环境下是有弊端的。现阶段实际情况是:多数当事人是弱势群体、缺乏必要的诉讼知识和经验、缺乏举证的风险意识,又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他们往往不能提供有效的诉讼证据,不能阐述自己的诉讼主张或辩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因此,往往发生有理打不赢官司的尴尬现象,难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更易引发当事人对法院的偏见,引起涉法信访。这显然有悖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诉讼目的。法官的释明权克服了上述弊端,既尊重当事人在诉讼实体内容上的决定权和处分权,又坚持了法官的诉讼指挥权,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由于案件最终的裁判结果是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因此在对重大问题行使释明权时,是否应

4、该行使释明权,该怎样释明,也应以合议庭成员的多数意见为准。而对于简单的程序问题,可由审判长直接释明。三、释明权适用对象释明权的适用对象是当事人。释明权为实现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真诚、理性交往提供了平台。审理的过程,就是一个还原事实真相的过程。法官职责就是最大程度的发现事实真相,做出公正的裁判。发现真相需要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和其它一切权利一样,没有限制的权利最终都会被滥用。如果释明权无限制的行使,将会适得其反,导致诉讼程序的混乱。因此释明也得选择在合适的时间,对正确的人、正确事行使。1、举证指导的释明。《证据规定》明确了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风险,但当事人通常不知道怎样举证将诉讼外的自然事实转化为法

5、律事实。为了避免当事人的举证认识偏离法律评价的主题,法官有义务对当事人举证进行指导、对举证的内容和举证不能的后果进行说明。当然,举证指导的释明是发生在举证时限以前,法官无权在举证时限后要求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材料。如果法官已就举证行使释明权,而当事人不能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则由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2、补充不完整陈述的释明。当事人在陈述事实支持己方主张时可能存在不完整的情况,比如:在侵权赔偿请求中,当事人仅仅就损害事实和侵害行为进行陈述,而没有说明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对方当事人反驳侵害行为不构成侵害后果,那么法官有义务发问,启发当事人对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进行补充陈述

6、。法官提醒当事人补充不完整陈述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法官公开其在庭审中形成的临时心证的过程,使当事人能与法官就事实问题进行沟通讨论,对不足之处及时弥补。实务中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官对事实的释明权即当事人的请求、陈述如有不明了的情况时,法官可以向其提示,让其陈述明了或者要求其补充诉讼材料。二是法官对适用法律的释明权,即是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释明,涉及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变更或者选择问题。3、法官法律观点的释明。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适用何种法律,由法官依职权决定。因此,有人根据法官知法的原理推断,法律适用的问题无须行使释明权。实际上,“法官知法的本意在于保护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

7、,因此,应当阐明使当事人参与法之适用程序,通过公开法律见解的阐明方式保护当事人”。释明权要实现法官与当事人在双向交流的基础上达成共识,法官应当以释明的方式向当事人公开法律见解,赋予当事人参与法律适用过程进行辩论的机会,使当事人能够在知悉法官法律观点的基础上有机会权衡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更加有的放矢地进行诉讼活动。法官主要对相关的法律关12下一页基层法院关于民事案件释明权适用问题研究第2页系及法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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