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以法律原因引用为中心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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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以法律原因引用为中心的论文关键词:法律原因引用;瑕疵担保法;位阶关系;竞合内容提要:在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框架下,应当设置一个法律原因引用规范,将买受人可能享有的瑕疵权利列举在内,具体有三类权利:一类是引用债法总则一般给付障碍法中之债权人权利,包括合同解除以及损害赔偿或者无谓费用偿还;一类是买卖法中的修正性规则,这是指对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规则的修正;一类是买卖法特则,包括再履行和减价。在买受人所享有的这些权利之间,一方面存在位阶关系,即再履行具有优先地位;另外一

2、方面存在竞合关系。在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框架下,若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具有瑕疵,那么无论所涉及的是物之瑕疵,还是权利瑕疵,买受人都将因此而享有一系列的权利。这些瑕疵权利一方面表现为以修复或者再交付为内容之再履行的权利,从出卖人角度看待,这是所谓的二次提供服务的权利;另外一方面表现为解除的权利、减价的权利、损害赔偿的权利以及要求偿还无谓费用的权利。在将无瑕疵给付提升为出卖人主给付义务的现代买卖法制之下,出卖人交付瑕疵标的物,即意味着义务侵害,也就是构成不履行,与出卖人之其他义务侵害一样,由此引起

3、给付障碍情况下债权人所享有的全部权利。[1]不惟如此,考虑到买卖法自身的特殊性,尚需要设置一些特殊制度,以及需要对债法总则一般给付障碍法的规则作出相应的修正。这就提出了下述的问题:即从法律技术角度出发,应当如何对待买受人所享有的这些权利或者称法律救济?一、意义及规范目的在买受人所享有的各项法律救济之中,由于出卖人的瑕疵给付意味着义务侵害,故对于解除以及损害赔偿和费用偿还的请求权,应当适用债法总则中的一般给付障碍法规则,也就是相应地适用债法总则中的解除规则、损害赔偿规则以及无谓费用偿还规则。Www.1

4、1665.cOm然而在买卖法的框架下,考虑到买卖法本身的特殊要求,在买卖法规则系以标的物具有瑕疵作为关联点的情形,还需要对债法总则中的这些规则作出相应的修正;除此之外,在买卖法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之内,需要设置再履行和减价方面的特则。[2]当然,在买受人瑕疵权利的时效制度方面,同样需要设置特殊规则。如此,在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框架下,为达到清楚和明确的目的,在法律技术上应当设置一个法律原因引用规范(rechtsgrundverweisung)[3],以便将买受人所能够享有的各种法律救济汇总起来。既

5、然为引用,该规范自然不构成独立的请求权基础,而仅应当为一种概览[4],一种关于买受人瑕疵权利的概览,或者说一种关于买受人法律救济的概览。德国新《买卖法》第437条是关于在瑕疵情形买受人权利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标的物有瑕疵的,以具备下列规定的要件,并且无其他规定为限,买受人可以主张下述的各项权利:一是依第439条请求再履行;二是依第440条、第323条和第326条第5款解除合同,或者依第441条减少价金;三是依第440条、第280条、第281条、第283条和第311a条请求损害赔偿,或者依第284条

6、请求偿还无谓费用。不难看出,立法者在这里引用的规定有两类:一是债法总则中的一般给付障碍法规则,如第323条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第280条关于义务侵害之损害赔偿的规定,第281条关于替代性损害赔偿的规定,以及第284条关于无谓费用偿还的规定;二是债法分则中的买卖法规则,如第439条关于再履行的规定,第441条关于减价的规定,以及第440条关于解除和损害赔偿的特别规定。除从该条文中不能够直接得出买受人瑕疵权利之间存在的顺位关系之外[5],应当承认,该引用规范是非常完整和妥善的,具有范式作用。相比较之下,

7、《欧洲私法共同基准框架草案》中亦有买受人法律救济之概览[6],但其所反映出来的同样不是一个完整的图像,因为在标的物与合同不相符合的情形,为主张这些法律救济,买受人首先必须为出卖人提供一个补正的机会,而这一顺序关系在买受人法律救济概览中并没有被反映出来。我国《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这表明,若出卖人交付瑕疵标的物,则买受人的法律救济由《合同法》总则中的一般给付障碍法规则决定。应当认为,这一规定虽然不完善,但仍然应当

8、能够被认定为是一种法律原因引用规范。初视之下,这一规范与欧洲私法甚为接近,但认真研究之后则发现至少存在下述的不足:一是仅为对合同法总则中瑕疵履行规则的引用,而且是比较抽象的引用;二是没有引用相应的修正性规定,如关于损害赔偿的特殊规定,以及关于合同解除的特殊规定;三是未引用买卖法中的特则,如关于再履行的规定,以及关于减价的规定。买卖法中的法律原因引用规范原则上具有可更易性,这特别是可以表现在将其限定于再履行的请求权,或者限定于减价,而排除损害赔偿。[7]然而在使用格式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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