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体系建构

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体系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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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体系建构  摘要:若出卖人完成的给付具有瑕疵,则买受人将因此享有一系列的权利,此即通常所称的瑕疵权利。在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架构之下,应当针对买受人的瑕疵权利建立一个二级层面的结构体系:其中的第一级层面由再履行请求权构成,具体可以表现为修复和再交付;第二级层面则由被设计成为形成权的解除权和减价权构成。第一级层面向第二级层面的过渡应当通过指定期间机制来完成,但一些特殊的情形,可以免于指定期间。第一级层面上所存在的权利的选择权,应当赋予给出卖人;第二级层面上的权利的选择权,则应当由买受人

2、享有。  ?关键词:瑕疵担保责任;层面转换;选择权;买卖法  中图分类号:DF522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0.06.04??    一、问题的提出及意义在传统买卖法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框架之下,权利瑕疵与物之瑕疵在责任问题上的表现并不一致:权利瑕疵责任适用债法总则的规定;而物的瑕疵责任则需要适用买卖法中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特殊规定,也就是需要适用特别的给付障碍法的规则。之所以会有这样一个差别性质的结果,是因为在传统的体系架构之下,出卖人虽然不负有物之瑕疵给付的义

3、务,但却负有无权利瑕疵给付的义务,参见旧文本《德国民法典》第434条。由此决定了在买卖标的具有权利瑕疵的情形,买受人享有与之相应的履行请求权,而在标的物具有物之瑕疵的情形,买受人则不能够享有相应的履行请求权。这进一步决定了在传统的买卖法框架之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具有自己的独立存在价值,或者说不具有统合性论文代写。?  在不统合的结构体系之下,如果买卖物存在权利瑕疵,那么假如权利瑕疵属于不可以被消除的瑕疵,那么适用债法总则一般给付障碍法中的给付不能规则,而在权利瑕疵属于可以消除的瑕疵的情形,则应当相应地适用债法总则中的给

4、付迟延规则,由此决定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以及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具有物的瑕疵,则应当适用买卖法中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特则,具体言之:在存在物之瑕疵和欠缺保证品质的情形,买受人可以溯及地消灭合同(此即通常所称的瑕疵解除),或者减少合同价金(减价);在恶意隐瞒物之瑕疵以及欠缺保证品质的情形,代之瑕疵解除或者减价,买受人也可以向出卖人请求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这不仅适用于特定买卖,而且同样适用于种类买卖。[1]然而与特定买卖情形不同的是,在种类买卖的情形,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请求再交付,也就是向出卖人请求交付另

5、外一个无瑕疵的物。?  显然,在这样一种体系建构之下,一方面由于权利瑕疵与物之瑕疵责任的差别对待,另一方面由于物之瑕疵担保责任采取独立建构,特定买卖与种类买卖又进一步地受到差异性的处理和对待,与我国诸多民法学者的期待、设想和良好愿望不同,旧文本的《德国民法典》,也就是债法现代化之前文本的《德国民法典》,在规制模式上系以特定债务为中心,而非以种类债务为中心,体现在买卖法上,即系以特定买卖为规制中心,而不是以种类买卖为规制中心。这虽然不是民法学者所愿意看到的一幅民法景象,但却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并且是不容误解的历史的真实。而

6、且同样客观并且真实的是,纵使在2002年的债法现代化之后,《德国民法典》对于债务关系的规制模式也没有发生任何的改变,也就是仍然以特定债务为其规制的出发点。这里必须指出的是,或许是出于一种传统性质的尊重,又或者是出于一种美好的善意,当然也很有可能是出于一种认识上的错误,无论对于现代化之前的德国民法,还是对于现代化之后的德国民法,我国民法学者都更加愿意或者更加倾向于认为德国民法乃系以种类债务以及种类物买卖为规制模式的。结果使得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体系显得杂乱而无条理,因此不存在统合建构责任体系的必要性,退一步地讲,即使存在这

7、种必要性,也是低程度的。?  二、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层面区分  在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框架之下,在出卖人没有完成无瑕疵给付之义务的情形,也就是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具有瑕疵的情形,买受人将因此而享有一系列的权利,这就是通常所称的瑕疵权利(M?ngelrechte):这一方面包括以修复和再交付为内容的再履行请求权,另外一方面则包括以解除和减价为内容的形成性权利。  关于瑕疵权利的论述,见杜景林.买卖法中瑕疵权利的规制问题[J].法学,2009(5):134-141.正如再履行请求权中的再字所清楚表现的那样

8、,再履行的请求权在性质上一如既往地仍然为请求权,而且仍然是履行的请求权,只不过在一些方面有所修正而已,如在内容方面的修正(可以请求修复或者再交付),以及在时效方面的修正(适用短期的特别时效)等。正是因为再履行请求权构成原级履行请求权之延伸和继续的这样一个特点,根据合同应当严行遵守的原则(合同神圣原则),也就是根据将履行请求权看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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