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调查和建议

关于农民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调查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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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农民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调查和建议《政策》杂志2004年7月作者:姚争杰最近,湖北省总工会法律和集体合同部针对农民工权益维护的问题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农民工面临着的工资拖欠和由于身份歧视导致的“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同工不同时”的现象十分普遍,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任务十分艰巨。现将调查情况综述如下。一、农民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状(一)劳动报酬常被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最突出的表现通常是雇用方拖欠、克扣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据统计,截至2003年12月底,我省拖欠农民工的工资额为2.1亿元,其中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占93%。武汉市总工会调查显示

2、,该市每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纠纷和案件多达200余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最多的行业主要集中在建筑业、装修装饰业、餐饮业、制衣业。调查还显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不仅在个体和私营企业中存在,在一些国有企业也相当严重;不仅在房地产开发工程中经常发生,在政府招标的工程中也存在着欠薪现象。有的企业主为了提高利润,竟然把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作为一种经营策略。一些黑心包工昧着良心头卷走农民工的血汗钱,农民工不得不走上艰难的追讨欠薪之路。如四川籍民工朱某等21位民工在武汉做工半年,包工头拿到28万余元工程款后躲回老家襄樊,2.9万元民工工资一直不予支付。朱某等人举-12-债讨要,三下

3、襄樊均未果,方便面果腹度日,只得两手空空回家过“年”。当阳农民工胡卫国带着30多位乡亲在京打工3年,为讨工钱猝死他乡,引起众多传媒关注。(二)劳动关系不稳定,责重权轻在一些企业,尤其是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中,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是规定农民工的义务多,责任多,相应的权利却很少。有些农民工是通过“托关系”或找“黑职介”介绍的工作,与用人单位达成口头用工约定。一旦发生劳动、工资等方面的纠纷,农民工往往拿不出有效的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岁末年初在我省开展的“清欠工资行动”的受理案例中,有近30%的农民工不能出示用工合同或工资欠条,致使工作人员无

4、法进行清欠追踪。(三)生存环境恶劣,缺乏保障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极其恶劣。一是生产环境简陋,职业健康危害严重。农民工绝大部分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企业,从事苦脏累险的工作。一些企业生产设施简陋,缺乏起码的劳动保护。不少农民工从事有毒有害的工种,接触对人体有直接或潜在损伤的物质,没有防护用品,不懂防护知识,更没有接受过防护培训,得了职业病也不明白是怎么回事。在一些高风险工作岗位,由于缺乏劳动保护和劳动环境监测而导致恶性工伤事故发生的案例屡见不鲜。二是农民工生活条件艰苦,基础设施欠缺。农民工常常集中居住,席-12-地而坐,随铺而卧,一身土,一身泥,十天半

5、月也洗不上一次澡,粗茶淡饭,吃饱就行,繁重的体力劳动得不到足够的营养补充,以透支健康为代价维持生计。三是农民工普遍缺失社会保障。由于他们处在城市社会保障的网络之外,不能享受城市职工普遍享受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五大保险,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受到伤害的是农民工。农民工一旦失去工作或生病,也得不到相应的社会求助。一、农民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原因(一)建筑市场混乱,工程款拖欠严重,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在建筑业,一是房地产开发商热衷于市场炒作,但建设资金的筹集来源不稳定,通常的模式是“自己筹一点,银行贷一点,施工单位垫一点,房屋销售赚一点”,基建摊子铺开以后,后续资金常常

6、不能及时到位,导致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方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无力支付工人工资。二是一些地方政府的“形象工程”、“献礼工程”,常常在建设资金存在很大缺口的情况下就强行开工,最终导致农民工工资的拖欠。三是承建施工企业违反“建筑法”及相关法规,为了揽活,丧失原则,承诺垫付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资金,再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不具有建设施工资质的个人、工程队,这些个人、工程队再层层分包、转包,私招滥用农民工。这种违法的分包、转包造成了在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缺少监管,演化为没有制约的个人行为,从而使农民工工资得不到保障。-12-(二)用工不规范,法规不健全,是造成工资拖欠的主要

7、原因一是个别包工头钻法律空子,为了多赚利润,产生恶意欠薪行为,甚至欠薪逃匿。产生恶意欠薪行为的企业,包工头大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克扣、拖欠工资,导致农民工投诉时缺乏法律依据。二是大多数农民工工资不是按月发放,而是每月发放生活费,年底集中结算。可到了年底,包工头又拿不出钱来兑现工资。三是部分个体、私营企业内部管理混乱,随意设置处罚项目,滥用试用期,找种种借口和理由在辞退农民工时克扣工资。四是部分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差、负担重,处于严重亏损状态,产生工资拖欠。现行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也是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主要原因。《劳动法》、《企业最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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