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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先秦儒法之争及对中国现代法治和谐社会的借鉴意义》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论先秦儒法之争及对中国现代法治和谐社会的借鉴意义论先秦儒法之争及对中国现代法治和谐社会的借鉴意义论先秦儒法之争及对中国现代法治和谐社会的借鉴意义论先秦儒法之争及对中国现代法治和谐社会的借鉴意义论先秦儒法之争及对中国现代法治和谐社会的借鉴意义论先秦儒法之争及对中国现代法治和谐社会的借鉴意义2007年第2期(总第139期)法制与经济FAZHlYUJlNGJlN0.2,2007(Cumulatively,NO,139)论先泰僳之喜.疋对ll7围观治和谮社会曲借鉴意义丁立波欧阳军(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s41oo~[摘要】
2、先秦时期儒法之争萌发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义.儒家认为礼制是社会规范的最高准则,追求整个社会的道德教化和道德规范下的稳定秩序.法家主张严刑厉法,法律的平等适用.但儒法之争的实质,是人治下的治国模式选择的争论,是法律与道德关系论争的中国化实践.现代中国法治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探求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精髓,秉承民族优秀法律精神.【关键词】儒家法家礼制法治和谐社会儒法之争是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论争,也是皇权贵族对统治方式选择的争论.探究礼,法兴起的根源和历史,及各自的历史宿命是很有必要的,同时也是我们延续中华法律传统优秀部分.构建和谐
3、法治社会的必要前提.一,儒法之争的历史溯源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有学者从法文化的角度来分析认为礼其实起源于原始社会的原始图腾祭祀仪式,是原始人类的一种用于祭祀的宗教仪式.∞西周的周公制礼,礼具有了普遍性规范的约束功能,开创了礼制时代,用”一套以血缘为基础,以宗法制为核心的习惯统治法规,仪制”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将礼作为一种治国理念,即”为国以礼”.礼成为体现奴隶主阶级意志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以及”经国家,定社稷”的最高法则.m然东周后期,礼崩乐坏,公室卑弱,宗族制度在瓦解,家族制度在兴起,社会发生大变动.儒家学者
4、试图恢复过去的”礼制”下的社会图景.以礼来消除社会的无序,混乱,恢复百姓生活的安宁.为达到稳定的社会秩序.孔子儒家的代表提出了”为政以德”.君王以德来治国,社会秩序井然.他还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儒家突出的是道德教化的作用,讲求的是人内心世界的高尚,从而减少人们行为的冲突,来达到社会的和谐.同时还强调统治者的品行修养,主张”仁政”,主张治理国家”在于得贤人也”.所以提倡统治者以身作则,强调”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儒家还提出了重德轻刑,德主刑辅,先
5、德后刑的思想,并提出了教化和刑罚相结合的刑法思想.”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在主张先教后罚的同时,为了及时惩治最严重的犯罪,可以”元恶不待教而诛”,主张使用刑罚一定要做到罪刑相当,反对统治者滥用刑罚,认为”罚不当罪”和“以族论罪”,只会导致社会混乱.儒家认为人性的善恶都可以用道德教化的力量,收潜移默化之功,这种以教化变化人之心的方式,是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善良,知耻而无奸邪之心,是最根本,最彻底,最积极有效的办法.儒家还提出了民本言论.如”天生民而立君,以为民也”(《苟子?大略》),而且儒家把原
6、始宗教的天的观念,具体落实于民的身上,把民升到神的地位.如儒家认为”天聪明,自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畏”(《尚书?皋陶谟》),再如”天视自我民视,56天听自我民听”(《泰誓》),再如”民,神之主也”和”民和,而后神降之福”(《国语?周语》).又谓”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因此,儒家学说具有很强的民本色彩.0社会混乱的时期也是人们寻求改善社会状况的思想活跃时期,诸子百家争鸣,法家脱颖而出.法家代表的是新兴的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法家所主张的首先就是将法予以成文化,并且公之于众.”法者,国之权衡也”(《商君书?修权
7、》).法以明文规定的形式公之于众的效果,就是评判行为的标准也予以客观化,放弃主观性的个人道德修养.法家将自己规定的行为规范明确称为”法”,”律”,努力显示出对社会大众的平等性:”刑元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致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君书?赏刑》)..主张在刑法的适用上要统一标准,做到”刑无等级”.”缘法而治”,”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提出的皇权君王之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思想.重刑轻罪的目的是为了达到”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用严厉的处罚企图来遏制人
8、们的违法行为.在刑法适用的问题上,进一步提出了”法不阿贵”的主张.要求统治者做到”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翻法家放弃传统以礼教化人的品德来治理社会的途径.取用强制力更强的法来规范行为,管理社会,但法家的”法治”其实质是法的工具主义思想,即将法作为治理社会的工具,而不讲求法本身的善恶之分.为维护社会上层阶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