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机关对适用缓刑案件监督职能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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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检察机关对适用缓刑案件监督职能的开展试论检察机关对适用缓刑案件监督职能的开展试论检察机关对适用缓刑案件监督职能的开展内容摘要:人类刑罚的发展趋势是由严苛走向轻缓,缓刑制度,作为替代监禁的行刑制度,因其运用社会力量监管犯人,使犯人改造不脱离社会,并且节省费用。适用范围不断扩大。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适用条件进一步完善,法院可以发出禁止令,从而进一步保障缓刑犯改造的效果。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积极参与缓刑犯的改造。  关键词:故意伤害、缓刑适用条件、社区矫正  一、郭某故意伤害案适用缓刑的法律分析及隐患  (一)案情介绍及诉讼过程  郭某与郭开某是

2、邻居,2010年的一天,郭某及其父亲指挥挖土机取土,郭开某以对取土地块拥有使用权为由,阻止挖土机施工,双方互不相让,扭打在一起。后拨打110,警察随后赶到,联系村干部前来调解。在等候村干部调解过程中,郭开某不顾民警反对,执意担砖下来。郭某见状,随手拿了杉木棍子前去阻止,双方扭打在一起。冲突中,郭某用杉木棍子朝郭开某头部打去,造成郭某重伤,五级伤残。  2011年1月,郭某与郭开某在区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郭某赔偿郭开某七万元,郭开某请求法院对该郭某减轻处罚”。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1年6月,郭开某不服该

3、判决,以量刑偏轻为由来我院申诉,后经我院调解,郭开某息诉。  (二)该案法律分析  该案中,郭某造成被害人重伤,按照我国刑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石峰区法院以该案系邻里纠纷,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并请求对郭某减轻处罚,郭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对郭某判处缓刑,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以上判决。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为“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本案系邻里纠纷,该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犯罪嫌疑人悔罪认罪态

4、度较好,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因此可以适用缓刑。有的文章认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适用缓刑不符合刑法设立缓刑的立法本意。我国刑法设立缓刑制度的本意在于为犯罪分子提供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短期自由刑带来的弊害。通说认为,就主刑而言,重刑是指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轻刑则是指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缓刑制度就是专门为轻刑犯罪设立的,专门适用于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对于重刑犯罪,由于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强,不应当适用缓刑。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即使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这里的三年也应当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5、”有期徒刑中的三年,而不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中的三年,不属于缓刑的适用范围。”[1]但是笔者并不同意此种观点,美国关于缓刑适用的范围,有些司法区有明确的规定。有些司法区并没有作出规定,但是一般来说,缓刑适用于不大严重的犯罪(未必都是轻罪)和虽然重新犯罪但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2]。另外,日本缓刑适用的条件正在逐渐变的宽缓[3]。18世纪和19世纪上半期,占统治地位的刑法思想是报应刑论和罪刑相称的原则。19世纪中期开始,刑法思想发生转变,刑罚目的重在教育改造犯罪人,预防再犯罪。本案中,双方是邻里纠纷,事发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属于激情犯罪,再犯可能性较小,

6、郭某是23岁的青年,其父患有残疾,如对郭某进行关押,很有可能进一步激化双方的矛盾,导致郭某家生活困难,起不到很好的社会效果。郭某认罪态度较好,法官根据其一贯表现及积极赔偿被害人的事实,认为其无危害社会的危险,遂作出缓刑的决定。作出缓刑判决后,被害人郭开某对该案判决不服进行申诉,经我院作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工作。一方面约谈被告人,督察其认真改造,通知社区和公安机关,做好督促工作;一面向郭开某讲明法院以前同类案的判决情况及该案法律依据。对双方进行了调解,郭开某最后息诉。  (三)该案缓刑实施过程中存在及可能存在的问题  郭开某来我院申诉的导火索是被告人在其所在的

7、地方宣传官司打赢了,没有进监狱。了解到该情况后,我院约见了被告人,要求其珍惜机会,认真接收社会改造。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缓刑判决,可能不接受,可能会上访,这是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该案中也存在。  本案中,被告人郭某为青年人,根据我院对2011年到2012年,向法院提起公诉的人数的统计,两年中,我院提起公诉的人员中,以前判处过缓刑的人数共计31人。该31人30岁以下的共19人,占判决缓刑后再次犯罪人数的61%。因此,本案中,郭某并没有进行监狱改造,刑罚的惩罚教育的作用其实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从概率统计上来说,有再次犯罪的危险。因此,检察机关应延伸检察职能,

8、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社会管理作用。及时做好对被告人的回访及执行机关的监督,防止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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