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法院文明司法礼仪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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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人民法院文明司法礼仪指南为进一步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树立谨言慎行、举止文明、自律自尊、亲和爱民的良好职业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指南所称司法礼仪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活动和其他相关活动中应有的礼貌,应当注意的仪表,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程序等。第二条克己慎独,谦逊守节,行为谨慎,宽容大度,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公序良俗。第三条廉洁奉公,公道正义,充分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和人格尊严,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和司法为民宗旨。第四条诚

2、实守信,善意待人,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司法活动礼仪第一节庭审第五条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平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庭审活动有序进行。第六条严格遵守开庭时间,准时开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庭的,应当提前通知诉讼参与人并说明原因、表示歉意。第七条开庭前后或休庭期间,法官和书记员不得有主动与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握手、打招呼、递烟递水、说笑、交谈、共同进出审判法庭等足以引起合理怀疑的行为。如遇上述人员正常的问候和招呼,可以点头示意。第八条司法警察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保持警容严整,礼貌待人。受检人员系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司法警察进行检查。第九条法庭准备就绪后,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3、时应当起立、鞠躬、致问候语。宣读应当匀速、清晰、完整。书记员请法官进入审判法庭时,法庭全体人员应当起立;审判长或独任法官进入审判席后,应面向全体人员鞠躬并请落座。第十条开庭前,书记员宣布“请法官宣誓”,并请全体人员起立。法官应以右手抚左胸,由审判长领誓,宣读誓词“忠于法律,明断是非;清正廉洁,公正司法;如违誓言,愿受处分。谨誓!”第十一条法警值庭应当站立,在法庭调查开始后可以坐下。诉讼参与人迟到的,值庭法警应告知其等候在旁听区并报告审判长,经审判长准许后方可入席就座。第十二条庭审中应尊重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用语礼貌,禁止直呼其名。法官称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时应当在姓名

4、前表明原告、证人等身份。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简称时应当庭说明。第十三条法庭询问时应当语气平和,态度公允,不使用倾向性、诱导性或威胁性语言。法官发言应当语言精炼,使用法律语言,避免使用俗语、俚语,必要时可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予以释明。第十四条法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公平合理分配诉辩双方的陈述及辩论时间,耐心、细致地听取意见,不应随意打断或限制,保障各方当事人充分发言。如其发言与案件无关或重复,可适当提醒。第十五条法官、书记员应当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得随意离开法庭,不得做与庭审无关的事。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法庭的,应当临时休庭,并告知休庭理由及恢复庭审的具体时间。第十六条司法警察在庭审过程中应当

5、保持精力集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正确应对突发事件,确保庭审顺利进行。第十七条审判长或独任法官应当规范使用法槌。在使用法槌时一般敲击一次,敲击法槌的轻重应当适度。第十八条庭审结束后,应当给予合理时间,充分保障当事人校对庭审笔录的合法权利;对于当事人申请补正庭审笔录的合理要求,应当礼貌对待。第十九条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宣读判决应当声音清晰、洪亮。宣判结束后,法官应示意坐下。第二节调解第二十条坚持自愿合法原则,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第二十一条调解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当地通俗易懂的语言、习惯的称呼,充分尊重当事人,营造和谐的调解氛围。

6、第二十二条案外人参与调解的,应当尊重其合法权利,不应盲目武断地排除。对于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协助调解的,应当予以支持。第二十三条组织调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但不应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流露出倾向性意见。第三节庭外调查第二十四条坚持依法调查,尊重他人,举止文明,态度谦虚,严谨耐心。第二十五条调查时应当着制服,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事由,告知权利义务。第二十六条调查活动有预约时间的,应当按时到达。第二十七条对被调查人的陈述应当客观记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当面宣读,核对无误。需要录音录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调查人同意。第四节合议第二十八条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应当遵守合议

7、规则,独立思考,自主判断,坚持原则。发言时做到语言得体、态度公允﹑认真负责,尊重不同意见。第二十九条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由审判长主持,先由承办人发表意见,其他合议庭成员按主持人示意程序依序发言。列席庭长应当待合议庭成员表决后方可发表意见,最后由主持人汇总表决。第三十条承办人介绍案情时应当表述准确,客观全面,简洁规范;回答问题时应当耐心细致,观点明确。合议庭成员提问时应当态度平和,用语文明,重点突出。第三十一条合议庭成员应当平等参与评议,互相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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