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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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准考证号:010698244937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九日13摘要摘 要:竞争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从自然界到人类社会,竞争是无处不在的。一方面,竞争可以推动社会的发展,这是竞争的积极因素,但另一方面,竞争本身存在着许多与生俱来的弊病,例如竞争带来的惟利是图,不择手段地对利益的寻求的各种行为,这就是竞争的消极因素,最为集中的表现就是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深深的伤害了老百姓。本文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入手,阐述了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11类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在市场交易中违背诚实信用和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不正当竞争是市场

2、经济的寄生物,有效地制止不正当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制社会的根本目的,所以正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极为重要的,就如何正确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做了一些探讨,并对网络新形势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做了分析,文章最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的趋势做了讨论。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13引论在我国,《唐律》中就有禁止不当竞争及相应处罚的规定、《唐律疏议》《杂律》诸买卖不和,而较固者,杖八十2、《德国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丛书》。但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使用“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一概念的是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第10条规定: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

3、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1896年德国制定了第一个专门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专门法。《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营业中为竞争目的采取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3、《关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苏东庆它包括所有的工商业领域中与诚实惯例相背离的行为和与普遍公认的商业道德相背离的行为。在美国,不正当竞争概念实际上就是不正当商业惯例的概念.由反托拉斯法规予以调整。从上述各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界定中可以看出,现代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是从诚实信用的商业惯例和善良风俗的反面来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性质上应是一种权利

4、滥用。所谓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行使其民事权利超越了法律和道德的范围,而给个人或社会带来损害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6年12月30日通过。)在该法中规定了商业交易中应遵循的自愿平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之后.将“不正当竞争”定义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一定义与国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基本一致。我国台湾学者认为,凡逾越正常竞争之领域,或违反商业诚实习惯之行为,均得以不正当竞争之名。一、

5、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我国反法规定的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比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这种类型。13(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方面通常主观上为故意,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过失;从我国反法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来看,并没有明确提出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方面是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

6、行为在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在一般情况下是故意的心理状态;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以是过失,过失并不是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处于无意识状态,实际上过失的心态是行为人对法律和道德所包含和特定注意义务的忽视和懈怠,背离了法律和道德提出的应对他人和社会利益尽到适当的注意要求,以致于该行为造成对他人的损害。例如经营者所生产、销售的商品的商标或包装以及企业名称,非故意的与他人注册的商标或包装近似;广告的经营者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发布的一些虚假广告。而且,我国反法的第10条第二款和第24条也有明文规定,侵犯商业秘密和虚假广告、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由过失构成。(三)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它所侵害的客体是其他

7、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破坏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方面即经营者在市场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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