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宪政、农民与纳税人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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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政、农民与纳税人权利  丁一  当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庄严地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它与1954年首部宪法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及1999年宪法修正案增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前后承继,层层推进,首次完整地宣示和彰显了宪政国家之宪法所理应涵摄与标榜的“民主、人权和法治”三大核心理念,也昭示了自近代以来为仁人志士以及良知学者所孜孜以求的宪政理想,终于在我国至上宪法中有了明白的宣示和庄严的表达,由此也预示着未来中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中,将取向一条崭新的

2、、具有生机与活力的、承载人类政治理想与价值追求的宪政之路。然而,与此极不协调、也使我国现在以及未来的宪政之路蹒跚坎坷、负累重重的是“农村真苦,农民真穷,农业真落后”这样一个沉重且徘徊二十年之久的“三农”问题。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农民收入增长开始放缓,1997年以来,农民收入已连续7年低速增长,不及城镇居民收入增量的1/5;粮食主产区和多数农户收入持续徘徊甚至减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由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1.8:1左右已扩大至现今的3.1:1.宪政、农民与纳税人权利  丁一  当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庄严地载入《中华人

3、民共和国宪法》时,它与1954年首部宪法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及1999年宪法修正案增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前后承继,层层推进,首次完整地宣示和彰显了宪政国家之宪法所理应涵摄与标榜的“民主、人权和法治”三大核心理念,也昭示了自近代以来为仁人志士以及良知学者所孜孜以求的宪政理想,终于在我国至上宪法中有了明白的宣示和庄严的表达,由此也预示着未来中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中,将取向一条崭新的、具有生机与活力的、承载人类政治理想与价值追求的宪政之路。然而,与此极不协调、也使我国现在以及未来的宪政之路蹒跚坎坷、负累重重的

4、是“农村真苦,农民真穷,农业真落后”这样一个沉重且徘徊二十年之久的“三农”问题。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农民收入增长开始放缓,1997年以来,农民收入已连续7年低速增长,不及城镇居民收入增量的1/5;粮食主产区和多数农户收入持续徘徊甚至减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由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1.8:1左右已扩大至现今的3.1:1.  当时隔十八年之后,中共中央再次以“一号文件”狠抓并下力解决农民负担沉重、收入增长缓慢这一历史难题时,它同样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五个一号文件遥相呼应,既显示了党和政府对三农问题的一贯重视和面对,也反映了三农问题的历史复杂性和现实艰巨性。显然,农村、农业、

5、农民积贫积弱的严峻事实已不容回避,历史体制性的痼疾已然沉积、发展到了威胁改革、发展与稳定大局的关键时刻,能否顺利地解决三农问题将是关系我国改革成败的瓶颈问题。  为此,以理论分析与对策提供为己任的各界学者均对此倾注了敏锐的观察与热烈的研讨,其中,尤以经济学者和社会学者以实证的调研和政策的建议而贡献卓著,成果斐然。然而,“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究其实质则是平等权利的问题,在一个将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写进宪法、已然以宪政为取向的现代中国,离开法学权利的剖析与正义的审视,缺乏法律人理论研究与制度构建的贡献,很难想象“三农”这样一个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复杂、艰巨的系

6、统工程能够在宪政的秩序下规范、有序地完成;而在以法学视角予以审视时,财税法,尤其是税法,尤以它对国家课税权力的民主控制与纳税人基本权利的法律保障,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在“三农”问题上的引领突破而被推向了前台。正是基于这一历史责任感,同时也有感于这一问题上法学界相较于经济学界的寂寥,财税法学界相较于财税学界薄弱的现实,笔者拟从财税法专业的角度,选取宪政的宏观视野与纳税人权利的微观主线,对这一复杂的课题予以异别于经济学者、社会学者、也有别于法学其它学科的新的尝试与探索。  一、视角的选取  即便是截取财税法学这一法学的具体视域,对三农问题的研究仍然可以是多角度和多层面的。例如,可以从财

7、政收入法的层面,对城乡二元税制的区分隔离、农民税费负担之“黄宗羲定律”怪圈循环、农业税法的不公平与不合理等问题予以探讨;也可以从财政支出法的层面,对财政对农业的转移支付,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供给等问题进行研究;还可以从财政管理法的层面,对公共财政的全面构建、分税制财政体制与县乡财政困难的关联等问题进行分析。此外,如果将财税法扩大视野,置于与相关学科的交叉领域予以研究,则还可以从财税宪法学、财税行政法学、财税经济法学、财税刑法学、财税诉讼法学等专门视角对三农问题予以研讨。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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