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中避风港原则及其例外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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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金融学院本科毕业论文——网络著作权中避风港原则及其例外的分析摘要避风港原则及其例外(红旗标准)产生于美国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我国避风港原则是在对美国借鉴的基础上形成的。其立法本意是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赔偿责任予以规制,平衡网络环境下各方的利益,促进新兴网络技术和产业的发展。但鉴于制度的移植给规则留下一定的诟病,加之立法上对于“明知或应知”、“立即删除”等概念的具体含义一直缺乏明确的标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避风港原则遭遇困境,受到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广泛质疑。因此,相关部门应当完善避风港原则的相关规定,明确注意义务和合格通知的判定标准,此外还需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和

2、完善著作权保护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其立法目的,促进网络产业发展和著作权保护的双赢。关键词:避风港原则; 红旗标准; 网络服务提供商; 注意义务I广东金融学院本科毕业论文——网络著作权中避风港原则及其例外的分析网络著作权中避风港原则及其例外的分析一、避风港原则基本理论分析由于网络的出现,作品的传播方式也从传播者“单向”的传播转变为双向的“交互式传播”,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时为了应对互联网对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新挑战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当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上传到网络服务器供用户在线浏览或下载,就会产生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侵权的问题。从而,避风港原则应运而生。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

3、权保护条例》具体规定了避风港原则,其主要借鉴了《千禧年数字版权法》第512款的相关规定(美国),在网络著作权领域,为网络服务提供商规定了免责条件,提供了安全港湾。㈠避风港原则的产生《在线版权侵权责任限制法案》(OCILLA)首次提出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他人侵权行为免责。后经参众两院同意通过,1988年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的第512条,称为避风港条款。该条款将在线服务提供商分成了四种类型,分别规定了适用避风港原则的条件。(a)款适用于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的服务商,例如电信、联通提供的拨号上网、ADSL宽带上网等服务;(b)款适用于自动缓存技术的服务商;(c)款为主机服务

4、提供者所适用,例如BBS、博客等;(d)款为信息搜索工作提供者所适用,例如百度搜索。“红旗”标准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来自DMCA第512条(c)款。主要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于明显的侵权行为有注意义务。该标准有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客观标准是该网络服务提供商必须知晓侵权行为的存在;主观标准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于明显的侵权行为应当知晓。由于红旗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是对避风港原则的限制,适用时应当十分严谨。因此,DMCA严格限制了红旗标准的适用,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无主动审查侵权信息的义务,后美国参众两院也多次重申该规定。㈡避风港原则下的责任认定1.从严格责任到过错责任-11-广东金融学院本科毕业论

5、文——网络著作权中避风港原则及其例外的分析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严格责任,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对所有传输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无论其是否有过错,只要网络服务提供商违反其审查义务,就应当承担责任。严格责任使得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得不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对信息内容进行审查,而这笔额外的费用也会通过服务费的方式转移到消费者身上,增加消费者的负担。并且,网络服务提供商为了避免承担责任,把资金重心投入到信息审查上面,忽略了及时提供更优质的网络服务,这会阻碍互联网的发展,阻碍技术的进步。因此,网络服务提供商不负有主动审查的义务,而只有通过证明其主观上具有一定的过错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2.间接侵权责任

6、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向用户提供存储在其服务器上的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时,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但网络服务提供商并无直接上传用户所需要的信息,仅仅按照用户的指示,传输相关信息。因此,应承担间接侵权责任而非直接侵权责任。直接侵权责任的规制条件是只要实施任何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便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构成间接侵权的各种行为并不受著作权专有权利的保护,仅是因为这些行为可能导致“直接侵权”或扩大其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因此必须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因此,应当以间接侵权责任作为规制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的法理依据。在网络时代,复制和传播技术都十分发达,著

7、作权人要追究个人侵权者的责任是十分困难的,不但会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而且也很难获得充分的赔偿;某些扩大他人侵权损害后果的行为如果不被制止,后果是难以想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网络信息的传播者,用户之间信息交流的桥梁,直接影响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因此,各国均十分重视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构成的法理依据。美国的间接侵权责任理论由帮助侵权理论、代理侵权理论以及引诱侵权理论发展而来。帮助侵权责任理论指网络服务提供商为侵权行为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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