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

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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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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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初审一、法定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因科学研究、养殖、展览、交换、赠送和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的,属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申报条件(一)有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场所和必需的设施;(二)该物种资源清楚,具备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资格

2、及相关技术;(三)所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来源合法;(四)涉及卫生、医药、人身等安全条件证明;(五)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意见。三、申报材料(一)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申请书;(二)《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许可申请表》;(三)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所需场所设施及资金证明;(四)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五)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文件;(六)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名文件;以上材料需纸质和电子文本各两套。四、办理程序(一)受理;(二)初审;(

3、三)出具审核意见转报省林业厅。五、承诺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六、收费事项不收费。七、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0812)3339676市林业局窗口后台:(0812)3378099、3378065投诉电话: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2)3342338市林业局:(0812)3351021网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pzhzw.gov.cn市林业局:www.pzhly.gov.c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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