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捕、收购、出售、邮寄、加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他产品审批

猎捕、收购、出售、邮寄、加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他产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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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13猎捕、收购、出售、邮寄、加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他产品审批1事项类型行政许可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猎捕、收购、出售、邮寄、加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他产品审批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大化瑶族自治县林业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大化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8联办机构无9办理地点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红河北路167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林业局窗口10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11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8—5823710监督电话0778—581229112设定

2、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令第2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五条第二款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2.《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经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3日11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

3、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规定》共31条,自1994年7月29日起施行。第九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收购、出售、邮寄、加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运输、携带、邮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运输证;出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出具运输证。铁路、公路、民航、航运、邮政等部门凭运输证给予办理承运、承邮手续。13实施对象申请猎捕、收购、出售

4、、邮寄、加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他产品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14行使层级市、县两级共同管理15权限划分《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经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规定》共31条,自1994年7月29日起施行。第十条 经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5、核发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经营利用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一条、运输、携带、邮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运输证;出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出具运输证。16行使内容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猎捕、收购、出售、邮寄、加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他产品审批”17通办范围无。1

6、8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19实施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等规定:1.有适宜的猎捕、收购、出售、邮寄、加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他产品场地和笼舍、设备;112.有猎捕、收购、出售、邮寄、加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他产品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信用能力和技术资格;3.所猎捕、收购、出售、邮寄、加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他产品来源合法;4.有相应防止野生动物逃逸、伤人以及隔离、消毒、疫病防控等安全保障设施条件

7、。20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等规定:1.申请个人或单位向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申请报告及个人或者单位证明材料;2.适宜的场地和笼舍、设备证明材料;3.所猎捕、收购、出售、邮寄、加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他产品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信用证明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4.来源合法证明材料;5.防止野生动物逃逸、伤人以及隔离、消毒、疫病防控等安全保障措施及设施明材料。(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21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环节名称无办结时限

8、无22审查方式及标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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