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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征求《坦洲镇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各村(居)委会,各部门、单位:现将《坦洲镇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审阅并提出修改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如无意见请在本件首页注明“无意见”并盖章)于2016年11月22日(星期二)上午下班前交经信局汇总,逾期不复视作无意见(联系人:孙秀杰,联系电话:86636388,传真:86651581)。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办公室-14-2016年11月8日坦洲镇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
2、条为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镇产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鼓励科技创新,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外贸进出口,实现我镇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2016〕31号)、《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山科发〔2016〕68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经信〔2016〕200号)、《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商务电字〔2016〕10号)、《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
3、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商务贸字〔2016〕29号)等文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14-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经镇委、镇政府批准设立,由镇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镇产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鼓励科技创新,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外贸进出口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额度每年暂定为1000万元。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第二章部门(单位)职责第四条坦洲镇经济和科技信息局(以下简称“镇经信局”
4、)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拟定和修订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报镇政府核准;(二)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总预算计划,受理申请、组织审核和项目评审等;(三)跟踪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第五条镇财政分局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二)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分配情况,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第六条-14-镇纪委-审计办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参与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及绩效评价等过程,并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
5、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确保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规定使用;(二)制定产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鼓励科技创新,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外贸进出口等项目投资预算,负责项目实施;(三)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五)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附属材料。第三章专项资金适用对象、范围、条件和标准第八条专项资金适用对象是在坦洲镇税务登记,工商注册经营地址在坦洲镇辖区范围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正常、管理科学、会计核算规范、行业优势明显、信誉良好的企业。第九条专项资金适用范围包括产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鼓励科技创新,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外贸进
6、出口等。第十条专项资金适用条件和标准。(一)推进互联网与产业深度融合。对获得市相应专项资金资助的“工业机器人”-14-应用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市相应专项资金资助的电子商务园区、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示范应用或服务项目,按照1:1配套资助,电子商务园区每个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电子商务平台每个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电子商务示范应用或服务项目每个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二)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高端新型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对符合条件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生产制
7、造类项目,并获得市相应专项资金资助的,按照1:1配套资助,每个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领域的创新平台建设。对获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建设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按照市相应专项资金资助1:1配套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资助;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建设的广东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按照市相应专项资金资助1:1配套给予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资助。(三)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对符合总部业态,规模大、效益好、具有行业优势的企业认定为总部企业且获得市相应专项资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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