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地入股登记公司的情况报告

关于农地入股登记公司的情况报告

ID:12933089

大小:34.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7-19

关于农地入股登记公司的情况报告_第1页
关于农地入股登记公司的情况报告_第2页
关于农地入股登记公司的情况报告_第3页
关于农地入股登记公司的情况报告_第4页
关于农地入股登记公司的情况报告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农地入股登记公司的情况报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农地入股”登记公司的情况汇报近段时间,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十分关注“农地入股”,市工商局出台允许登记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企业的文件,更吸引学者、基层干部、政府官员以及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省外不少同行经常询问有关情况,国家部委的相关领导到我市做专题调研,7月27日,重庆日报也刊发了《农地入股:星星之火演绎燎原之势》的文章。对此,我们高度重视,认真调查分析,现就我市“农地入股”情况汇报如下:一、我市“农地入股”登记公司的由来及现状近年来,各地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积极探索和推广

2、“公司+基地”、“公司+农民合作组织”、“种植大户承包制”、“订单农业”等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这些模式,尚存在利益机制不紧密、组织较松散、融资难等问题。从2004年开始,国开行重庆分行为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启动了农业产业化贷款业务。为此,市农业局与国开行重庆分行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建立战略合作机制,并落实了日常工作磋商机制,探索和推进“公司+公司”模式,具体要求是按照公司制改革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并与龙头企业建立关联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一是依靠农业部门,改造或新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登记为

3、龙头企业的基地公司;二是当地政府依托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农业信用担保公司,为“农地入股”8登记的公司向国开行重庆分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2005年6月,江津区李市镇牌坊柑橘专业合作社进行公司制改造,合作社343户农民中,有48户自愿申请入股土地309亩,评估折资1408394元,附着物评估折资76433元,农民现金出资15400元,合计150万元为注册资本,于2005年9月20日,登记为重庆市仁伟果业有限公司。同时,依托江津区农业局组建了江津绿丰农业信用担保公司,其中,市农业局为其提供300万元的注册资金。之后,在涪陵区,以重

4、庆桂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为龙头,开展生猪养殖产业组建公司的试点。桂楼公司现金出资70万元,48户农民出资30万元(其中24户农民以23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资26万元入股),合计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于2006年3月,登记成立重庆市涪陵区江东生猪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在江津、涪陵试点的基础上,2006年,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和产业,拟打造江津的花椒、忠县的良种、丰都的青蒿、渝北的蔬菜、开县的中药材等8条农业产业链,组建35家公司制企业。媒体报道的重庆宗胜果品有限公司就是其中一家,该公司注册资本362.03万元,其中514亩土地承包经营

5、权折资253.42万元入股,占70%,农民货币资金15万元入股,占4.15%,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现金入股10万元,占2.76%;2006年10月,公司进行了扩股,入股土地面积累计达到1244亩,折资934万元。农业部门从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管理以及完善8担保服务体系着手,支持引导“农地入股”公司规范健康发展。在市农业局直接扶持的210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建设中,包括江津市李市镇牌坊柑橘专业合作社和长寿区玛瑙夏橙协会等,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2006年8月,成立了重庆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

6、农地入股”公司(如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林宏生猪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等在内的5家企业提供了5400万元的担保。依靠当地政府,目前全市35家“农地入股”公司经营资产近5000万元,实现经营收入约4500万元,争取国开行重庆分行贷款2242.8万元,入股农户1.1万户,农地面积2.07万亩。但是,相对全市而言,入股农地仅占农民承包耕地面积的0.11%。“农地入股”尚处在探索试点阶段,并非媒体所述的“燎原之势”。二、“农地入股”登记公司的分析和评价“农地入股”是农村经营体制的重大创新,从总体上看,有利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实现农

7、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充分调动城市的资金、技术、人才要素向农村流动,拓展以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为特征的现代农业发展的空间。但“农地入股”登记为股份制公司在操作层面上还应防范风险,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一)“农地入股”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它方式流转。”法律没有禁止采取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8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说明在一定条件下,

8、土地可以入股。因此,农地入股的方式是法律没有明令禁止和有一定的依据。从法律规定上理解,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可以通过入股的方式,成立某种经营实体(含公司),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对于承包方以外的,《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指出“中央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