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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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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主管的市级及以上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
2、标活动。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水库、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引、排)水、围垦、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等服务。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对所辖区县(自治县)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
3、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项目在远郊区县(主城九区以外)实施的,且单项合同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下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项目招标标段、合同包划分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进入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下设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
4、作;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组、监察室参与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三)依法受理所主管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负责审查、管理、培训、考核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水利水电水文行业评标专家;(五)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六)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
5、体信用信息平台,发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组织开展信用信息评价及在招投标中的应用等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招标准备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1.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2.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合同包划分方案、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3.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4.招标文件的内容;5.招标限价编制,发布时限、对象。(二)开标、评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1.开标时间、
6、程序;2.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接收;3.评标专家抽取、评标委员会的组建;4.评标程序、评标纪律;5.资格审查标准、评标方法、标准与招标文件一致性;6.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三)对定标的监督1.定标原则和招标文件的要求;2.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定标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第七条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人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参与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督;(二)监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及评标委员会的行为,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有
7、关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情节严重并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监督招标投标工作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开展;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情况报告,查阅被监督单位的有关招投标的文件资料和工作记录;(四)在开标、评标会上宣传和讲解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要求,依法监督处理开标、评标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有权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会议纪律的人员清除出场;(五)抽查有关评审记录和结果,对明显有徇私舞弊嫌疑的,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评标委员会予以复核和纠正;(六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经查实后,需整改的应立即责令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并要求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按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二)招标投标中出现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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