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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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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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青海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符合下列工程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

2、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1(二)规模标准  1、施工项目:国家批准立项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和省批准立项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材料(设备)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第四条 不在本规定范围和达不到工程规模标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与管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实行省、州(地、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21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其办事机构为青海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并归口管理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4、招标投标活动。州(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总投资在100-300万元人民币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不含100万元)以下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受理招标人招标前提交的招标备案报告;  (二)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必要时可作出包括责令改正、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四)受理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五)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

5、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备案报告;  (六)负责对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信誉管理,组建并管理评标专家库;  (七)负责辖区内水利行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初审工作;  (八)核准招标人提出的邀请招标和自行招标申请;  (九)调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并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第三章 招标方式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两种方式:  21(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  三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6、织投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国家、省、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条 有下列项目之一的,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应急度汛项目;  (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新技术或者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三)拟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四)对于公开招标的项目,自招标公告发布至报名截至日止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7、 第十一条 有下列项目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但须按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1(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项目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  (五)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六)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改变的;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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