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立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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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立法的思考完善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立法的思考          陈苇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冉启玉西南政法大学讲师  内容提要:法定继承的人范围和顺序,是我国《继承法》修改的难点问题之一。围绕这一问题,学术界有诸多争论。关于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立法上还存在很多不足,应结合我国民众的继承意愿和继承习惯,借鉴外国立法经验,修改、完善相关立法。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是指哪些人能够成为法定继承人及其依据何种顺序参加继承取得遗产,这既关系到对被继承人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也涉及到家庭扶养职能的实现。值此我国《继承法》修改之际,我

2、们在考察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修改论争的主要观点基础上,分析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立法现状与不足,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民众的继承意愿和继承习惯,提出修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以供立法机关参考,期望对《继承法》的修改及未来的《中国民法典·继承编》的制定有所裨益。一、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修改论争的主要观点我国现行《继承法》制定于20世纪80年代。该法从1985年施行至今已有27年。在21世纪,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社会生活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遗产继承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我国学界普遍认为,法定继承人范围过窄,法定继承顺序也存在某

3、些不合理之处,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以适应调整新时期我国民众遗产继承新情况的需要。但对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应当如何修改,专家学者们的观点不尽一致,提出的立法建议也不尽相同。因此,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究竟应当如何修改,是《继承法》修改中的难点问题之一。首先,对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修改论争的主要观点进行考察。(一)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修改论争的主要观点关于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是否应适当调整,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现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比较合理,赞同《继承法》的现有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现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不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需要进行调整。对于法定继

4、承人范围是否需要调整的论争,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我国法定血亲继承人的范围是否应适当扩大?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应当维持原状;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过窄,应予适当扩大。至于扩大到哪些近血亲,学者们的观点不尽一致,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立法建议:一是主张扩大到第四亲等内的血亲;二是主张扩大到在一个家庭中共同生活或有扶养关系的三亲等的血亲;[1]三是主张只增加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2]第二,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是否应为法定继承人?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经过近

5、20多年的运作,我国《继承法》有些特色已成为我国固有法的一部分,建议予以保留,如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相互享有继承权的规定。[3]另一种观点认为,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享有对继父母的遗产继承权,对父母再婚不利、实际上也损害继父母的亲生子女的继承权,故建议取消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互有继承权的规定,改为适用《继承法》第14条有关酌情分配遗产的规定为宜。[4]第三,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是否应为法定继承人?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制度的设立较为公平合理,有利于老年的公婆、岳父母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安慰,有利于

6、发扬中华民族的美德、发挥家庭的扶养职能,体现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5]另一种观点认为,此是将本应由道德调整的问题纳入到了法律调整的范畴,通过适用《继承法》有关酌情分得一定遗产的规定同样也可以保护此种丧偶的儿媳和女婿的合法权益,故不宜将其纳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二)我国法定继承人顺序修改论争的主要观点关于我国法定继承人顺序的修改,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现有的法定继承人顺序符合我国国情,应当维持《继承法》原有的规定。[1]另一种观点认为,现有的法定继承人顺序不够合理,需要进行修改,其修改的内容包括:配偶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与血亲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7、。第一,配偶继承人的法定继承顺序是否应进行适当调整?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配偶应固定继承顺序。《继承法》将配偶固定在第一顺序,这体现了配偶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密切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配偶应不固定继承顺序。我国配偶继承顺序的现行规定,既不符合我国民间的继承习惯,也使配偶的继承份额有限,并且不能兼顾保护血亲继承人的继承权,因此,建议不固定配偶的继承顺序,配偶可以参与到任何一个继承顺序与血亲继承人一起共同继承。第二,血亲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否应进行适当调整?对此,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父母和子女是否应当在同一个继承顺序。[6]主要有两种观点

8、:一种观点认为,在我国人口老年化严重的背景下,应考虑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情况,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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