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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的民事权益_侵权责任法_保护的民事权益_葛云松19侵权责任法的民事权益_侵权责任法_保护的民事权益_葛云松19侵权责任法的民事权益_侵权责任法_保护的民事权益_葛云松19侵权责任法的民事权益_侵权责任法_保护的民事权益_葛云松19DOI:10.14111/j.cnki.zgfx.2010.03.006《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葛云松*内容提要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的是一般侵权行为,文义解释和历史解释的结论是,它保护所有的民事权益并且保护程度相同,而这将导致严重的问题,必须对其进行目的性限缩,在实质上依照德国模式确定其构成要件。关于无过错责任、推
2、定过错责任、“公平分担损失”和“适当补偿”的各个具体规范,绝大多数的保护范围应解释为仅包括绝对权,甚至只有特定的绝对权。只有这样解释,才能够在行为自由和权益保障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否则,将导致理论上的灾难和现实的困境。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民事权益 一般侵权行为条款 绝对权 纯粹经济损失侵权责任法是保护受害人的民事权益的法律。如所公认,侵权法必须在行为自由和权益保障之间进行妥当的权衡,①必须“有所不为也,而后可以有为”。侵权法上最为重要的工作是:明确哪些利益是受到它保护的利益,以及这些利益受到何种程度的保护。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恰恰在这个问题上,却没有给出一个清
3、楚的回答。甚至,如果按照它所使用的文字来理解,将导致侵权责任的“扩大化”,并由此给民法生活带来不可估量的危险。一、问题的提出《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②这一条规定了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但是,第2款的内容在解释上仍然存着很多疑问。“民事权益”显然并不局限于绝对权19,但是债权这个“知名度”很高的权利却没有出现在这份清单之中。它似乎
4、更应包括权利以外的其他人身、财产利益。“民事权益”的范围显然仍有待于解释。依照该条第1款的规定,当“民事权益”受侵害时,如果满足了本法其他条文(下文将说明为什么必须是“其他条文”)所规定的条件,则应当依照这些条文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其他条文是如何来保护“民事权益”的呢?第一,一般侵权行为条款是如何保护“民事权益”的?《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这里没有对“民事权益”进行区分,似乎,对于所有的民事权益,只要行为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①我国学者对此大体已有共识。参见张新
5、宝:《侵权责任立法的利益衡量》,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王利明:《侵权法一般条款的保护范围》,载《法学家》2009年第3期。其他论述,可参见[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苏永钦:《再论一般侵权行为的类型》,载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0页以下;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7页以下。②19关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利益,《侵权责任法》有两个概括性的称呼。第一个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在第1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说明中,该法规定:“为保护民事主体
6、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第二个称呼是“民事权益”。显然,两者并无区别,而后者更加简洁,是立法者更乐意使用的称呼,因而在该法的其他条文中多有体现。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过错”地加以“侵害”,就应当依本款承担责任。是否应如此理解?第二,无过错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是否包括所有的“民事权益”?《侵权责任法》有大量关于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其保护的利益是否包括所有的“民事权益”,还是仅限于绝对权或者更应有所限制?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看,各具体条文并无明确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造成他人损害”或者“造成损害”(如第41、65、70-75、78条)。比如,第78条规定的饲
7、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这里的“损害”作何种解释?第三,推定过错责任的保护范围是否包括所有的“民事权益”?推定过错责任也有类似的问题。比如第88条规定了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时的推定过错责任,应否解释为造成第192条第2款所规定的任何民事权益的损害,均发生本条规定的侵权责任?第四,“公平分担损失”和“适当补偿”制度的保护范围是否包括所有的“民事权益”?第24条关于“公平分担损失”制度的一般规定,此外还有31条第2句等关于“适当补偿”的几个具体规则,它们的保护范围是什么?在无过错而致人纯粹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这些规则的适用?以上问题,涉及《侵权责任法》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