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洲药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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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洲药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4年10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

2、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三条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3、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第五条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公司应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第六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必要的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第七条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1-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

4、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

5、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十条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

6、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第十一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2-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三)将募集

7、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涉及募集资金的每一笔支出均须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经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由财务部门审核,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董事长审批签字后予以付款。超过董事长审批权限的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三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

8、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四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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