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规划原理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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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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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住区规划原理考试试题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4分)1.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日照间距系数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是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3.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平方米/Ha)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与居住区用地(万平方米)的比值表示。4.建筑密度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

2、的比率(%)。5.建筑红线后退距离是规定建筑物应距离城市道路或用地红线的程度6.配建设施与人口规模相或与住宅规模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56分)1.居住区的用地分类有哪些?住宅用地范围的确定。答:居住区的用地四类:(1)住宅用地(R01)。是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室前小路等)的总称。(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3)道路用地(R03)。

3、是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用地,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4)公共绿地(R04)。是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其中包括儿童游戏场地、青少年和成年人的活动和休息场地。住宅用地范围的确定:住宅用地是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1)住宅用地的划分一般以居住区内部道路红线为界,宅前宅后小路属于住宅用地。(2)住宅用地与公共绿地相邻,如果没有道路或其他明确界线时,通常在住宅的长边,以住宅高

4、度的1/2计算,在住宅的两侧,一般按3~6米计算。(3)住宅用地与公共服务设施相邻的,以公共服务设施为界。2.居住区道路系统的基本形式及特点?答:居住道路系统的基本形式,根据不同的交通组织方式可分为三种:(1)人车交通分流的道路系统,车行和步行二套独立,交叉处设立交。特点:5保持居住区内安全和安静,保证社区内各项生活与交往活动正常舒适地进行,避免居住区内大量私人汽车交通对居住环境的影响。居住区内汽车和行人分开,车行道分级明确,常设在居住区、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周围,且以枝状或环状尽端道路伸入小区或住宅组团内,在尽端路的尽端处设有机动车停车场或回车场。

5、步行道常贯穿于居民区或居住小区内部,将绿地、户外活动场地、公共建筑和住宅的起居宅、卧室联系起来。这种人车分流的道路系统一般适用于私人汽车较多的居住区。(2)人车混行的道路系统。特点:与“人车分行”的交通组织体系相比,在私人汽车不多的国家和地区,采用这种交通组织方式既经济又方便,我国目前大多数居住区的道路系统都采用人车混行的道路系统。采用“人车混行”的交通体系,居住区内车行道明确分级,并贯穿于居住区或小区内部,道路系统多采用互通式、环状尽端式或两者相结合。(3)人车部分分流的道路系统。特点:这种形式是在人车混行的道路系统的基础上,另外设置一套联系居住

6、区内公共服务中心或中小学的专用步行道,但步行道和车行道的交叉处不采取立交。采取此道路系统时除在平面上处理之外,还可以通过立体空间的处理达到部分分流的目的。一般通过将步行系统整体或局部高架处理,做一些步行平台式天桥,可以使人行和车行在立体空间上得到分离,达到比一般平面人车分行或混行更好的效果。3.什么是绿地率?绿地的组成有哪些?答: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4.居住区内的各级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布置时,考虑的主

7、要因素和布置方式有哪些?答: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居民的生活习惯、气候条件、建设规模、特别是用地的紧张程度及现状条件。布置方式:一是设在住宅或其他建筑的底层;二是独立设置。5.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置的原则和基本要求是什么?居住区中,中小学校规划布置的考虑因素有哪些?答: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置的原则:(1)在使用时可根据选用的组织结构类型和规划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2)当规划用地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与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

8、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3)地处流动人口较多的居住区,应根据不同性质的流动人口数量增设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面积。(4)在Ⅰ、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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