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重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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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重点汇总第一章卫生法基础一、卫生法的概念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卫生与健康国家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旨在确认、调整和保护生命安全与健康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含义:1.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解释或变更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2.卫生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3.卫生法是以规定涉及生命与健康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规范。4.卫生法调整涉及生命与健康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5.卫生法是卫生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1.卫生行政法律关系(1)卫生组织关系(

2、2)卫生管理关系(纵向法律关系)2.卫生民事法律关系(横向法律关系)3.卫生刑事法律关系三、卫生法的作用1.卫生法的规范作用主要相对于个体行为而言,包括指引、评价、预测、制裁、教育等方面。2.卫生法的社会作用(1)贯彻党的卫生与健康方针,确保国家卫生与健康政策的实现;(2)规范卫生与健康行为活动,保护生命与健康;(3)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医学科学进步;(4)加强国际卫生合作,促进国际卫生交流。四、卫生法的特征1.与自然科学紧密联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和;2.融入大量的技术规范和伦理道德规范;3.采用多种调节手段;4.反映社会共同要求。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重点汇总五、我国成文卫生法的各

3、种具体表现形式(选择)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卫生规范等)、部门卫生规章、地方性卫生规章、卫生国际条约六、卫生法的效力(重点看)(一)卫生法的效力等级1、卫生法的效力等级是指各个层次的卫生法形式中,由于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因素所决定的效力等级体系。2、卫生法效力等级的一般规则:①宪法至上;②上位阶的法高于下位阶的法;③同位阶的卫生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④下位阶的法与上位阶的法冲突无效。3.卫生法效力等级的特殊规则: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②新法优于旧法;③卫生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④有关机关裁决。(二)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4、1、概念:是指卫生法生效或适用的范围,包括卫生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象效力2、卫生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卫生法律规范从何时开始生效与何时终止生效,以及对其颁布前的事项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1)卫生法的生效:1)在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文中明确规定其颁布后的某一具体生效日期。《执业医师法》第四十八条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2)在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文中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食品卫生法》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同时废止3)法律、法规、规章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生效时间,一般应视为颁布之日起生效。卫生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卫生法律规范适用的

5、地域范围,即在哪些地方发生效力;卫生法的对象效力是指卫生法对什么人有效。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2)卫生法的失效:即卫生法的废止,是指卫生法律规范效力的终止。我围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新法发布施行后,相应的旧法即自然丧失效力。2)新法取代相应的旧法,在新法中明文宣布旧法废止。3)有关机关发布专门的决议、决定,宣布废止某些法规、规章。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重点汇总(3)卫生法的溯及力即卫生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它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对违法(包括卫生违法)、犯罪的制裁方面,对待溯及力问题,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如果某一行为按

6、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为违法行为或制裁较重,而新法规定该行为不属违法行为或制裁较轻时,则应适用新法予以认可和处理。反之,按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该行为不属于违法或制裁较轻,新法规定属于违法或制裁较重时,则应当按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认定和处理。3、卫生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卫生法律规范适用的地域范围.即在哪些地方发生效力。卫生法的空间效力,主要是由立法机关所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所决定的,有以下两种情况:(1)在全国范围内生效(2)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生效4、卫生法对人的效力卫生法对人的效力是指卫生法律规范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在我国,卫生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主要有三种情况:(1)普遍适用。对卫生法律规范

7、空间效力范围内的所有人均适用,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在该空间范围内居住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特定对象适用。对空间效力范围内某种具有特定职能的公民、法人和组织适用.如《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3)特定对象不适用。对空间效力范围内的某些人适用或不适用,由该法规、规章明文作出特别规定。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七、卫生法律体系的概念卫生法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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