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委发〔2013〕55号

温委发〔2013〕55号

ID:12795570

大小:132.00 KB

页数:50页

时间:2018-07-19

温委发〔2013〕55号_第1页
温委发〔2013〕55号_第2页
温委发〔2013〕55号_第3页
温委发〔2013〕55号_第4页
温委发〔2013〕55号_第5页
资源描述:

《温委发〔2013〕55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温委发〔2013〕55号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若干意见-49-目录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若干意见………………………1附件1温州市民办养老机构土地及税费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10附件2温州市民办养老机构市本级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15附件3温州市民间投资建设养老机构项目行业准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23附件4温州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9附件5温州市民办养老机构金融

2、支持和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44-49-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若干意见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精神,和民政综合改革试验区相关要求,结合温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广开渠道,鼓励举办多层次养老机构(一)多渠道引入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机构。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引导各种所有制投资主体进入养老服务

3、领域,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和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机构。积极吸引港澳台地区的资本及国际知名品牌养老实体以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举办养老机构,尤其要大力引入台湾地区的资本和优质养老资源发展养老事业。引导宗教界和慈善公益组织参与、兴办面向社会老人的养老机构。引入保险资金发展养老设施建设。(二)鼓励重点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49-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重点发展养医结合,以收养失能、半失能、失智老年人为主,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鼓励有条件的护理型养老机构设置卫生室、护理站,或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养老机构内独立设置的医疗卫生机

4、构,可按规定申请医保定点资格,符合条件的纳入当地医保定点范围。(三)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提高社区养老服务的可及性。二、深化改革,创新管理方式(一)实行分类登记。民办养老机构,可以按照举办目的,区分营利和非营利性质,营利性养老机构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事业单位登记。(二)实行分类管理。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实行年检(以下称年检制)、备案(以下称备案制)两种制度。取得《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的养老机构,由民政部门实行年检制管理;根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

5、点规划,对符合社区养老机构条件设立并取得《社区养老服务证书》的养老机构,实行属地管理,采用备案制,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养老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管理由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三、加大力度,完善扶持政策(一)土地与规划政策。各县(市、区)要按照“1650”城镇体系框架和村级组织“转并联”后农村新社区建设的发展要求,将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确保养老机构用地需求。市本级及三区、功能区200张以上床位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指标在市政府统筹指标中安排。-49-养老服务设施建

6、设应作为与幼儿园、中小学等社会配套设施同等重要的内容,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民政部门参与项目联审、验收。民办养老机构原则上通过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机构停办后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按原土地价值并对地面建筑物评估后折价收回。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各类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使之用于养老服务。社会力量向三产转移,兴办养老机构的用地和房产,按市政府“退二进三”规定变更使用功能,也可按“三不变”(用地性质不变、建筑主体结构不变、权属关系不变)规定,分别享受相

7、应优惠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前提下,允许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投入建设农村养老机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二)税费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依法享有公办养老机构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提供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缴纳的其他税收地方所得(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如取得的育养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养老条件的,其后5年缴纳的上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减半补助。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育养服务收入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先征缴再由财政补助地方所得部分,该项优惠政策每家养老机构享受5年。-49-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

8、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