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疑难问题权威解答精品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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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增值税疑难问题权威解答精品合集106.高级公寓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是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107.土地闲置费及契税滞纳金是否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108.房地产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更名费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109.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间是何时?110.贷款银行收取的“财务顾问费”如何在企业账目上列支?111.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112.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对商住一体项目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113.房企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扣除?114.房地产企业出售经过转让的房产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115.企业合并如何征收土地增

2、值税?116.如何确定土地增税的清算单位?117.企业收取的拆迁补差价款是否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118.原有房产土地自行转让,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119.转让房地产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120.房企上交的维修基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否进入开发成本扣除?121.房地产公司的利息支出如何扣除?122.转让旧房在加计扣除时应按几年计算?123.房地产开发企业扣留的质保金可否税前扣除?124.企业是否可以委托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鉴证?125.预付账款可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入开发成本?126.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开票的房产应如何确认收入?106.高级公寓的增值额未超过扣

3、除项目金额是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问:建造高级公寓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是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因此,建造高级公寓出售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107.土地闲置费及契税滞纳金是否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问:纳税人支付的土地闲置费及契税滞纳金是否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答:根据《土地

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对于企业因违约而承受的处罚性开支,如土地闲置费及契税滞纳金等,不属于按税法规定正常开支的成本费用和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税金的范畴,不能作为扣除的项目金额。因此,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能作为正常的成本费用支出予以扣除。108.房地产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更名费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问: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顾客的违约金和更名费,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答: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购房者在履行购房合同时违约而收取的违约金和更名费,实际构成了房屋销售价值,并在房屋转让时取得了收入。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5、规定,《暂行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因此,该违约金和更名费应并入其房屋转让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109.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间是何时?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售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6、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10.贷款银行收取的“财务顾问费”如何在企业账目上列支?问题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银行贷款,银行在正常的利息之外另行收取一块“财务顾问费”,这个“财务顾问费”完全是不顾不问的,实际上是贷款的一个附加条件,请问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将该“财务顾问费”计入管理费用,还是计入财务费用?回复意见: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

7、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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