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定罪量刑情节要素司法适用分析

受贿罪定罪量刑情节要素司法适用分析

ID:12790456

大小:39.50 KB

页数:22页

时间:2018-07-19

受贿罪定罪量刑情节要素司法适用分析_第1页
受贿罪定罪量刑情节要素司法适用分析_第2页
受贿罪定罪量刑情节要素司法适用分析_第3页
受贿罪定罪量刑情节要素司法适用分析_第4页
受贿罪定罪量刑情节要素司法适用分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受贿罪定罪量刑情节要素司法适用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受贿罪定罪量刑情节要素司法适用分析关键字:受贿,受贿罪,定罪,量刑,量刑情节,情节,要素,司法,适用,分析受贿罪定罪量刑情节要素司法适用分析本文为Word文档,感谢你的关注!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42)  摘要:“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m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贪污受贿案件司法适用诸多问题做了权威解答。立基于司法实务理解和《解释》的适用,应将“财产性利益”外延的判定标准定位为是否可货币化;在从重处罚和刑罚升格的规范功能中合理适用“多次索贿”情节更利于司法实

2、务操作;受贿罪谋利要件的规定在立法技术上应视为法律拟制,而国家工作人员对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后明知”则应视为注意规定的技术选择。《解释》中受贿罪的规定仍有不足,主要体现在受贿情节诸要素对受贿行为罪质的表征程度不一、与行贿罪中的特定情节缺乏对合性等方面。  关键词:受贿罪;索贿;财产性利益;法律拟制;注意规定  D924.393文献标志码:A16720539(2017)02000109  “计脏论罪”是我国司法传统中针对“受贿罪”的一个常规操作。一千多年前的《唐律疏议》中就曾规定:“诸受人财而为请求者,坐赃论

3、加二等……诸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不枉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1]管中窥豹,我国受贿罪规范处置的方案可见一斑。在“计赃论罪”的刑事法制传统下,如何处置“受财枉法”的受贿行为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刑事法制沿革至今,受贿罪定罪量刑在规范层面发生了一些变化: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修九》”)构建了受贿罪“数额加情节”的定罪量刑模式,而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则为受贿罪定

4、罪量刑的情节要素配置了更为细致的内容。在《解释》确立的规范指引下,对受贿罪准确进行刑罚裁量,既需要从总体上把握《解释》中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权重关系,亦需要准确理解和区分受贿情节诸要素之间定罪量刑的规范功能。  一、受贿罪“数额加情节”量刑体系的总体解读在我国的刑事法制语境下,受贿罪是典型的数额犯,所谓数额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数额的发生作为犯罪的成立或犯罪既遂标准的一种犯罪类型。”[1]过往的理论观点认为,犯罪数额是受贿罪法益侵害性最为显著的表现形式,“数额的大小体现了行为的进行程度,从而体现了对法益

5、的侵犯程度。”[2]受贿罪的法益所在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的数额反映了其出卖国家公权力的程度,言之成理。而过往司法实践在处置受贿罪时亦十分注重情节要素的运用,其中不乏典型案例(例如,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案,纂江县委原副书记林世元案[3])。细究司法实务中的相关案例,我们会发现,在本次刑事修法前,受贿情节定罪量刑功能更多地运用于对受贿行为是否入罪的判断及作为对行为人进行从重处罚的依据,这种单向运用受贿情节的操作办法有违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总结过往司法实践的

6、经验,《解释》为受贿罪的处置确立了一套层次性较为明晰、渐进性相对合理的定罪量刑体系,其内在的立法逻辑可解读为:通过明确特定行为作为入罪门槛的规范检验标准,从而在入罪标准的下限之外,释放了更多的行为作为出罪机制的可选路径;接续刑法典中“可以免除处罚”规定,明确“情节较重”等刑法条文表述的具体内容,从而在入罪标准的上限之内,给予司法实务部门处置受贿行为的出罪以更合理的自由裁量权空间。概言之,《解释》为受贿罪定罪量刑所确立的体系具有“负面清单”式的规范功能,通过明确有限负面评价行为从而为更多行为类型预留出罪的空间。这套体

7、系从三条进路展开:  第一条进路是部分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刑法》第六十一条确立了我国刑事司法实践量刑活动的规范性依据,诸如犯罪行为的事实经过、侵犯对象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均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而司法实践中有大量和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情节因立法规定的缺失而被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对待。虽然我国的刑事法制实践不排斥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但酌定量刑情节适用中因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带来的刑罚适用不统一的问题,一直以来为人们所诟病,过往受贿案件审判实务中量刑差异过大的问题十分突出[4]。个中原因甚为复杂,仅择取从重处罚的视角

8、考察受贿情节是一个不可否认的因素。针对这一现象,《解释》坚持“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并重的双向进路,一方面明确了“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情节要素的内容,将过往司法实践中常用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诸如“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等情节纳入到受贿罪定罪量刑体系中来;另一方面,将受贿案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诸如积极退赃、真诚悔罪等情节法定化,在受贿罪定罪量刑活动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