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婚姻制度及女性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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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婚姻制度及女性的法律地位清代婚姻制度及女性的法律地位清代婚姻制度及女性的法律地位  自唐代起,历代封建王朝都建立了成体系的法律制度,经过近千年沉淀、发展和完善,至清代,封建法律制度已经比较成熟。清代婚姻制度反映了清代的专制主义与等级制度,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的重要方面,同时也折射出诸多被后世津津乐道的婚姻故事。  一、择偶婚配无权定,只问家财不问情    中国古代男女从择偶到婚配,决定权历来掌握在父母或者家族长辈们的手中。清末光绪年间编订的《大清会典事例》中规定:所有大清子民的婚姻都由父母或祖父母主持;如果父母、祖父母都不在,

2、则由子女的家族长辈主持[1]246。可见婚姻是家庭甚至整个家族的事,当事人在其中只居于次要地位,而且当事人为家庭、家族而结婚,甚至为政治、经济目的而结婚的事例不胜枚举。《清碑类钞》中就记述了大量不幸的包办婚姻。有一位叫姜渭的秀才,与徐姓邻居家的女儿相恋,两位有情人私定终生。当姜渭请媒人前去提亲时,徐家老爹听闻两人是私下里定下的婚约,于是以“私约不贞”为由强烈反对这对有情人在一起,并拒绝了姜渭的提亲。姜渭实在没有办法,最后抑郁而亡,而徐家女儿也以终生不嫁作为回应。类似这种宁可牺牲有情人的幸福也要维护封建权威的事情在清代并不鲜见。  婚

3、姻的选择不是考虑当事人双方是否有情,而是将家财、门第等作为主要考虑对象。清代更是将这种传统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加以严格规定:奴仆若娶良人女子为妻,奴仆杖责80大板,女方家社会地位降低一级,双方改正离异。这是《大清会典事例》关于良贱不得通婚的规定。触犯此婚姻制度者不仅要受到体罚,而且婚姻关系也要终止。按照清代的说法,良贱不得通婚不仅是出于保护良人身份正统的需要,也是等级制度不受撼动的一大保证。乾隆年间,文渊阁大学士赵国麟被众御史弹劾,弹劾的理由之一就是赵国麟与一刘姓市井之徒联姻。乾隆皇帝原本有意放赵国麟一马,但当他得知赵国麟破坏了良贱不

4、通婚的规定,便决定准允御史们的弹劾。赵国麟一事说明,清代婚姻若不论门第,即便是朝中重臣也要以罪论处。  至于以家财论婚姻,清代主要表现在对于聘礼及嫁妆的讲究。  男女双方的婚姻是否成功、婚后是否幸福,往往取决于缔结婚姻当初男方聘礼与女方嫁妆的多少。清代以前,以家财论婚姻的习俗在社会上就广为盛行,而清代更甚。乾隆年间在翰林院供职的夏醴谷曾毫不掩饰地说“:我儿娶妻,必先问女子家资装薄厚。若厚,儿媳虽有不道之心、坏德之行,亦可将就。我女嫁人,必先问男子聘财多寡。  若多,佳婿虽有不孝之心、不肖之行,亦可接纳。”  [2]58康熙年间编撰的

5、《上虞县志》写道:富人家多有因娶媳嫁女而倾家荡产者;而穷苦贫民多有老死却未婚者。不论人品、不论情意,只论家财、门第,成为清代择偶婚配的一大原则,甚至上升到了国家法律层面,使婚姻与爱情渐行渐远。  二、贫困催生童养媳,婚姻禁忌不可碰  清代婚姻制度中,关于婚龄的规定与明代大体相同。根据《大清通礼》的说法:清代男子年满16周岁、女子年满14周岁,只要未在服丧期,都可婚配。但《大清通礼》及其他有关清代婚姻制度的文字记载中,都没有对男子16周岁以下、女子14周岁以下是否可以婚配作出明确规定。也就是说,16周岁和14周岁只是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6、,并不是严格的法律红线。实际上,清代对于早婚是十分宽容的。清代12位皇帝基本都是早婚。例如顺治皇帝大婚时才14岁,康熙皇帝大婚时才12岁,即便算是晚婚的乾隆皇帝,其大婚时也才17岁。早婚不仅是清代皇亲贵胄的习惯,在中下层家庭中,早婚也比较普遍[3]219。早婚现象的原因,一是由于以自给自足为主的小农经济对于家庭新增劳动力的需求是强烈而持续性的,二是由于早得子、早传宗、早担责任是公认的社会价值观,三是由于晚婚容易遭致他人的嘲笑,并被认为是家贫或身体有缺陷的表现。  清代早婚制度最突出的现象就是童养媳的大量出现。所谓童养媳,就是女婴或幼

7、女不由自家人养育,而交由既定的婆家抚养,待她们成年后,再与抚养他们长大的婆家男子成婚。清代末年,清廷曾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开展了对全国童养媳的调查统计。一份没有完成的统计数据显示:仅蒙古、西藏、青海等地的童养媳记载就超过了500多条。童养媳的普遍性主要源于贫困。因贫而成为童养媳的,往往在婆家地位低下,还不时遭到虐待。例如清代着名文学家、书画家郑板桥创作的《恶姑》,就以诗歌的方式揭露了童养媳所遭遇的不公及非人待遇。作为一种非人道的婚姻现象,清代虽然并没有赋予其合法性,但同时也没有从法律的角度禁止童养媳,而是将其笼统归于一种订婚的方式,

8、实际上是一种法律的漠视。  自周代起,同姓不通婚即是一种约定俗成。清代法律明文规定:  若同姓结婚,男女双方要各杖责60大板,判离异;若同姓近亲属结婚,除60大板、离异之外,加判一年徒刑。这是基于传统伦理道德而制定的一种婚姻禁忌。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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