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与社会学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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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与社会学研究方法1、相关定义1.1、法律的定义:作为政府的社会控制(一)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一种从社会空间界定而言,社会生活是一种现实,拥有由人类互动自身所界定的位置,方向,距离的多维度空间。社会空间包括垂直,水平,符号,组织,和规范维度。从一个背景到另一个,从两个人之间的遭遇到家庭或者组织,从工作地点到邻居、社区或者社会,每一个社会空间都不同。每一个社会空间都预测和解释社会生活的行为。这是”行为方法论”中的社会空间策略的总体纲领。而法律则是社会生活的一种。那么,纯粹法社会学在行为方法论的研究中居于何种地位?在2002年的一次访谈中,布莱克简述自己对于纯粹法社会学之”行为方法

2、论”的探索经历,其叙述如下:“在我作为学生的最初日子里,我对社会学的和心理学间的不同很感兴趣。作为印第安那大学的研究生,我在成为一名社会学研究生之前是一名心理学的研究生。我想,如何我们可以完全没有心理学的去揭示人类行为?如果可以有一种没有生物学的心理学,那么,我们难道不能有一种没有心理学的社会学吗?在耶鲁大学法学院的博士后研究中,我特别关注法社会学理论的性质。我意识到一种法社会学理论不仅忽略心理学,而且也忽略人。相反地,他完全可以称作为‘法律的运作行为’。这一思想出现的时刻是我生命中最值得珍视的记忆之一。“[30]从自然时间维度上,这段文字提供理解和研究纯粹法社会学范式提出过程的线索。依据

3、已有的文献和阅读,这种行为方法论的创建与对法律现象的研究联系紧密,可以见之于各个时期的文献。1971年,布莱克在《逮捕的社会组织》一文中认为,该文寻求的是与经验研究类别不同的一种知18识生产方式,追求的是一种有关法的社会理论。这一种法律的社会理论自我意识的不去注意政策改革或者对警察的评价。他在语言上不动声色。他研究逮捕,为的是推断出与理解所有各种法律控制有关的式样。并在注释2中提到,自己的研究方法非常不同于菲利普塞尔兹尼克的研究进路。后者遵循的是自然法进路,混淆”是”与”应然”的区分,而自己遵循的是法律实证主义的一般指向。[31]1972年,在《法律社会学的边界》一文中,布莱克阐明自己所追

4、求的知识是一种科学知识,寻求的是一种普适性的社会理论[。32]可见从思想发展的自然时间纬度看,布莱克的行为方法论的发现和成熟源自于对法律这一经验现象的研究。更为重要的是,社会控制理论是纯粹社会学的主要部分,也是布莱克迄今为止发展的整体理论体系。从关于社会控制理论的总体逻辑来看,法律可以说在布莱克的纯粹社会学思想中也占据独特地位。因为“长远看来,法社会学是走向社会控制的一般理论的前奏。理解各种社会控制的理论工具毫无疑问在法的研究中同样流行。虽然法律的社会特征较为复杂,法律是内在于各种社会控制体系中的属性和过程。但是这些属性和过程在那些缺乏模式、形式化和干预性的体系中却不为我们所注意。”[33

5、]因此考察纯粹法社会理论,将同时成为对纯粹社会学总体性理解的一个前提和必要步骤。(二)法律作为政府的社会控制研究必须首先对经验现象进行定义,确定研究对象。布莱克对法律的界定也是有一个发展过程。早期,布莱克对警察活动进行分析。1972年,布莱克提出”法律”的界定。其认为,法律是政府的社会控制。[34]其指出政府是指国家之一部分的任何事物。社会控制指的是定义和回应越轨行为的任何过程。这其中的政府既包括部落社会中的酋长,甚至是权威的临时19性体系。这些临时性权威体系有时候会在猎集人群的公共活动中偶尔出现。[35]换言之,法律是指政府对不轨行为的界定和回应过程。布莱克认为,这一定义可以满足将法视为

6、物的要求,即法律是由可观察到的行为构成,是法官、警察等可观察到的处置行为。布莱克对法的定义采取详细的解释和限定。首先,他指出,这一概念在逻辑上与汉斯凯尔森的法的概念并不冲突,也并不与哈特规则取向的法理学相冲突。其二,其相比较于美国法律人认为适宜的概念的范围要广泛,较人类学的概念更富选择性。而且,本概念将是价值中立的。它既适合于纳粹法,也适用于美国法。其次,这仅仅是诸多理论化处理的一种可能性。[36]布莱克在选择社会控制概念的时候是将与其它定义相比较而选取的。社会控制指的是定义和回应越轨行为的任何过程。尽管社会控制看上去或许会有惩罚或者强制的含义,但这些含义在他的讨论中并不涉及。他认为,除了

7、社会控制以外,很难再找到一个词汇或者短语能够充分的捕捉到社会控制概念本身所指的那些现象。纠纷解决、冲突控制虽然被许多人类学家和法律人所推崇,但是在规范性生活的惩罚模式和治疗模式语境中并不合适,因此也并没有社会控制概念本身所体现的包容性。”社会有序性”这个短语则存在一个问题,即社会控制是否必然地导致秩序。而”整合”这个术语则不仅意味着一种有秩序的结果,而且过分狭窄地强调对于人们应该如何行为的期待。这一情形只有在有限的社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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