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观赏苗木行业协会章程-定稿

云南省观赏苗木行业协会章程-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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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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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观赏苗木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云南省观赏苗木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会是由云南省从事绿化事业、科研、技术推广和绿化苗木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社团组织及人士自愿组成,并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行业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是我省发展观赏苗木产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要求,促进全行业又快又好的发展,提高我省观赏苗木、绿色产业经济和社会效益服务。第四条本会接受云南省林业厅的业务

2、指导和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筹备办事机构设在:昆明市东郊金马路云南省林木种苗总站办公楼四楼。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一)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反对价格垄断,营造平等竞争环境,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会员企业正当权益。9(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的管理工作,参与制定、修改本行业各类标准,组织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建议,为政府制定有关行业政策提供依据。(三)向会员企业宣传和贯彻国家政策,并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意见和合理要求,为行业发展创造条件。(四)为会员企业提供融资咨询服务

3、,做好银行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之间的金融咨询服务。(五)促进会员企业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横向经济联合。协调会员企业间的经济合作交流、技术合作交流、产销衔接、绿化景观工程苗木供应与调剂。(六)促进我省苗木产业的新技术、新品种的开发、推广和应用,推动企业创新,不断开拓市场。(七)组织行业产品展览,开展绿化苗木的经贸洽谈和技术合作。(八)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企业提供国内外苗木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九)组织会员企业技术、管理人才的培训,提高会员企业员工素质。(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十一)动员和组织会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

4、员实行单位会员制。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9(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依法取得工商登记证照,苗木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企事业、科研、教学、苗圃、苗木基地、产业园区等。(三)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科研、设计、教学、典型苗圃等从事绿化工作的单位。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会颁发会员证或牌。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本会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有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

5、益不受侵犯的权利;(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名誉;(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利于本会建设和开展活动的有关信息,成果;9(四)自觉加强政治、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六)向本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七)遵守共同制定的《行规行约》。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或牌。第十三条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本会对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

6、的会员,劝其退会,对情节严重,经理事会决定开除其会籍,并在行业内通报。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9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

7、表决通过,报云南省林业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理事会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授予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聘请本会专家顾问等;(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

8、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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