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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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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园林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云南省园林行业协会是由云南省园林绿化行业相关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本会英文名称:YunnanLandscapeArchitectureTradeAssociation,缩写:YLATA。第二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适应改革开放的新要求,增强云南全省园林绿化行业市场竞争力,加强行业横向联系,整合全省行业资源,提高园林绿化行业专业技术水平,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园林绿化行业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组织和团结云南省风景园林工作者,发展风景园林事业,提高风景园林行业的科学技术、文化和艺术水平,促
2、进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协会以服务为己任,在政府与企事业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的作用,做好“双向服务”,维护会员单位及行业的合法权益。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三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云南省。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在昆明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制定行业自律公约,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营造公平竟争的环境条件和市场秩序;
3、(二)组织市场开拓,发布行业信息,创办专业刊物和网站,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人才培训、学术交流、技术咨询活动;(三)参与行业发展政策、行业标准的制定,提供决策论证咨询;(四)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以及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参与纠纷的调解处理、应诉或者申诉;(五)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提出采取救济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诉讼活动;(六)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七)组织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举办和参与有益于提高行业影响力、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八
4、)政府职能部门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是本会的主体,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单位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需提交相关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四)个人会员为在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
5、和管理人员。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单位入会提供加盖公章的法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各种证书复印件;个人入会提供职称、资格证书或获奖证书等相关证书复印件;(四)由理事会讨论决定;(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二
6、)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七)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八)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规定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暂停行驶会员权利;(四)除名。第十四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或会员证。第十五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一)2年不交纳会费;(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冒用本行业
7、协会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第十六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一节会员大会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一)制订或修改章程;(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八)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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