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房地产消费纠纷案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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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產消費糾紛案例(95年7月至12月)案號類型案情說明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仲介代銷建商其他備註1契約審閱權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與業者簽立要約書,嗣後無購買意願又發現業者未給予要約書之契約審閱期,請求解約遭拒,致生糾紛。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協議,雙方無條件解除要約契約。ˇ高雄市政府地政處2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支付簽約款新台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發現建商未提供契約審閱期,簽約過程草率,恐日後交屋及售後服務有問題,於訂約後

2、3日內請求解約及價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與消費者達成協議,建商退回價金新台幣10萬元及解除買賣契約。ˇ桃園縣政府3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支付簽定金新台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發現建商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遂請求解約及定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與消費者達成協議,建商退回定金新台幣10萬元及解除買賣契約,雙方不得額外要求其他附加條款並放棄一切追訴權。ˇ桃園縣政

3、府4隱瞞重要資訊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台幣5萬元及面額5萬元本票乙張,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3樓(頂樓)為違章建築,遂請求解除買賣契約及定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買賣雙方達成協議,賣方退還定金新台幣2.5萬元及本票乙張。ˇ高雄市政府地政處5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向建商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日後將會有部分被徵收,認為建商未盡知義務,遂請求仲介業及建商處理遭拒,致生糾紛。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建商及

4、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建商同意支付新台幣100萬元予消費者作為理賠。ˇ台東縣政府6廣告不實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廣告內容有停車位、花台、圍牆。但是點交時發現停車位不見了,花台、圍牆變為社區之弱電箱,明顯與廣告內容不符,致生糾紛。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因部分合約內容認知上有差異,建商同意支付新台幣10萬元,作為賠償消費者之損失。ˇ台中縣政府2c6d04eaf98e01821debb54eb71ec7be.doc               第8頁,共8頁房地產消

5、費糾紛案例(95年7月至12月)案號類型案情說明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仲介代銷建商其他備註7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台幣2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交屋時發現房屋現況說明書與實際不符,不符部分於交易過程中業者均未告知,遂請求解除買賣契約及定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買賣雙方達成協議,業者退回定金新台幣20萬元,買賣雙方同意解除買賣契約。ˇ桃園縣政府8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支付價金新台幣2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發現廣告時之車

6、位規劃與建築執照不符,有損消費者權益,遂請求價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建商退回價金新台幣20萬元,買賣雙方同意解除買賣契約。ˇ桃園縣政府9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海報及廣告上,均稱所售房屋「戶戶南向」,旋即支付定金新台幣10萬元及簽約金新台幣3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但是嗣後發現該屋實際方向為「東東南向」,遂請求定金及簽約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業者

7、退回定金及簽約金新台幣40萬元,但是消費者應負擔代書手續費及地籍資料等相關費用新台幣1.2萬元及解除買賣契約。ˇ台南市政府10產權不清楚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土地,點交時,申請土地鑑界發現土地面積與實際不符,有短少情形,遂請求短少差額遭拒,致生糾紛。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買賣雙方達成協議,賣方退還新台幣77,500元作為補償。ˇ台東縣政府11「定金」返還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支付定金新台幣1萬元成立預售屋買賣契約,嗣後發現建商未提供定型化契約審閱期,而先

8、收取定金有違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383次委員會議決議,有顯失公平之行為,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與消費者達成協議,建商無條件退回定金新台幣1萬元及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ˇ雲林縣政府12施工瑕疵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後發現其購買之停車位,車輛進出困難,並與當初建商交付之停車位空間平面圖不符,有損權益,致生糾紛。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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