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价发 2003 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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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调整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43号)[日期:2011-08-18] [字体:大中小]关于调整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管理,促进特种设备检验事业的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综字[2001]372号)规定。现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标准予以重新核定,并将

2、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锅炉等特种设备设计审查费和注册费收费标准按附件l规定执行;锅炉等特种设备作业、安装、维修保养、检验及管理人员培训考核费收费标准按附件2规定执行;锅炉等特种设备检验费收费标准按附件3规定执行。二、锅炉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具备检验资格的,有关检验机构一般不得对其进行重复检验和收取检验费(省及省授权的检验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的抽检除外)。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检验机构可适当加收检验费:1、需要登高(或地下)检验工作的业务,其工作位置最高点(最低点)>土3米(以土建基础土0为

3、基准,下同)的,加收20%的检验费;>土7米的,加收30%的检验费;>土7米每递增4米,加收5%的检验费,最高不超过60%(电站锅炉不超过40%).  2、进入有毒、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内检验,加收20%的检验费。  3、进出口锅容管特设备检验收费按该设备购进价格的1.0%收取。检验费用由使用单位(”或合同规定方)承担。如外商要求按国外检验标准监督检验时,加倍收费;经检验不合格需要重新检验时,报检单位。(或制造厂商)按索赔金额或所更换部件价格的5%向检验单位缴纳复验费。,  四、检验过程中对发现问题的锅炉等特种设备(电站锅炉、气瓶除

4、外),在处理和整改后,若再进行检验时,按不超过收费标准的50%收取复检费;大修后进行检验。按验收(安装)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五、锅炉等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涉及按百分比收费的,均以产品出厂价格(含辅机附属设备、原材料)或工程总造价(含设备造价、工程施工费、保温)为计费基价。工程总造价以书面合同为准,甲方提供的工程材料也计入工程总造价中,若合同总造价明显偏低,应按当时市场价估算。  六、被检验单位应积极配合安全监察、监督检验部门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如设备清理、打磨、介质排放、设备内部通风、有关辅助工具、材料、水、电等。  七、各级锅炉等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要按照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制定的检验规程、检验范围和检验周期进行检验,保证检验质量,并出具检验报告。  八、由于检验机构的责任(不可抗拒原因除外)。检验工作结束后未按规定的期限(以检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发日为准)出具检验报告的,超出规定时间1—15个工作日的免缴30%的检验费;超出规定时间16—25个工作日的免缴50%的检验费;超出规定时间25个工作日以上的兔缴全部检验费。  九、由于受检单位的责任(不可抗拒原因除外),致使检验单位未能按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

6、验或不按规定时问办理检验手续的,每延误1天,加收5%的检验费,最高不超过50%。  十、受检单位对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提检,其检验费由责任方承担;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果发生差错,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应根据具体情况减收或兔收检验费。  十一、委托检验及仲裁检验收费按不超过锅炉等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收费标准的5倍收取。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检验及仲裁检验并收费的,应与委托人或申请仲裁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委托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十二、到市区以外检验时,确因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其交通

7、费用由被检验单位负担。十三、新增审查及检验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后执行。十四、本通知下发后,有关执收单位在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和C4k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使用统一的财政收费票据。要对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年审。  十五、本通知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试行一年。辽宁省物价局、原辽宁省劳动厅《关于修订<辽宁省锅炉压力容检验收费办法>的通知》(辽价发[1995179号]、辽宁省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电焊工及无

8、损检测人员培训收费的批复》(辽价费字[1998]24号)同时废止;省物价局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劳动系统行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3]220号)关锅炉等特种设备收费标准同时废止。附件:1、锅炉等特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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