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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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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二)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二)后续计量的财税处理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进行划分,应当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但不论企业采用哪种方法核算,都不会改变所得税的处理方法。 (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1.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在会计上,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
2、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而是一律计入当期“投资收益”科目,这与税法确认收入的时间一致。在税务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为此,居民企业之间的直接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在年末汇算清缴时需作纳税调减处理。 2.被投资单位宣告派发股票股利。在会计上,对于股票股利,不管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还是权
3、益法核算,投资企业均不做账务处理,只需在除权日备查登记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数的变化。在税务上,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依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如果不属于免税收入,则年末汇算清缴时需作纳税调增处理。 3.期末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在会计上,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果发生减值损失,不论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还是权益法核算,均应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处置该投资时,相应结转减值准备。在税务上,未经核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4、2009]57号)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
5、其他条件。 这样,企业由于以上原因发生的减值,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税前扣除,从而减少了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4.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在会计上,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不论收益或损失,均应确认为处置损益。而在税务上,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所得价款与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为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来源:财会信报作者: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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