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源于美国的司法adr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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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源于美国的司法ADR制度(又称法院附设ADR制度),作为一种司法调解制度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运用。司法ADR在提高诉讼效率、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法院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尚属比较单一的纠纷解决模式,大多数法院的案件以判决结案为主。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法院同样也面临着诉讼案件过多的压力,不断积压的案件导致了诉讼效率的低下。因此,在我国建立司法ADR制度,构筑我国法院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愈显重要。    本文通过分析司法ADR存在的价值和

2、功能,比较考察我国法院的调解制度从我国的现实状况出发,论证了引进司法ADR的合理性,以司法ADR的理念完善我国法院的调解制度。    一、司法ADR的基本原理   (一)司法ADR的含义与性质    1、司法ADR含义    司法ADR即法院附设ADR,主要包括法院附设调解、法院附设仲裁、调解—仲裁,还包括早期中立评估、微型审判等。法院附设ADR是民间ADR的司法化、制度化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其附设于法院,通常认为是以法院为主持机构,或收发员指导,但适用与诉讼程序截然不同的诉讼外解决纠纷程序。    2、司法

3、ADR的性质    司法ADR是在ADR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准司法性质的程序,①这种准司法性质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    首先,与传统诉讼程序相比,司法ADR具有非司法性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传统的审判程序中,法官必须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认定事实、做出裁判。而司法ADR从本质上说属于合意解决纠纷的机制,其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必然要求遵从法律规范,同时其解决纠纷的程序简便快捷、灵活多样。其二,主持传统审判程序的是法官或陪审团。在司法ADR程序中,无论是促进双方和解的中立人还是做出评价性判断的“法官”,一

4、般是由法院之外的律师、退休法官、相关行业专家等。而且司法ADR程序进行中,法官通常不直接介入双方交涉的过程。其三,传统审判程序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具有终局性,但通过司法ADR程序获得的调解结果通常是不具有约束性的。    其次,与法院ADR相比,司法ADR又具有一定的司法性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法院对司法ADR程序管理、监督甚至主持。在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调解这种司法ADR的主持者即为法官。其二,司法ADR程序与法院的诉讼程序有一种制度上的联系,在某些法定条件下,可被作为诉讼程序的前置阶段,法院还可对其进行司

5、法审查。在此意义上,它们也就构成了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同时,司法ADR也可以被看作是案件进入法院之后的非审判的纠纷解决途径,这种途径与审判途径相辅相成,共同承担着解决纠纷的司法职能。   (二)司法ADR的价值与功能    1、协调公平与效率    司法ADR的核心是增强当事人参加ADR程序的强制性,并保障结果的约束力,即在不剥夺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通过法律规定或法院裁定,敦促当事人利用ADR,并遵守所做出决定或达成的和解,甚至通过设定经济制裁措施增加当事人在利用ADR之后再度起诉的风险和责任,以期最大限度地减少纠纷解决成本

6、的浪费。同时,司法ADR便利和解协议具有了制度性保障,防止当事人滥用ADR程序。    此外,由于司法ADR具有基本的程序保障,从而能够有效地防止纯粹合意ADR中由于双方力量不均衡而可能出现的恃强凌弱等情况。一旦发生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程序错误,都可以通过法院的司法审查得到纠正和救济。    2.有利于纠纷的解决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生活中的矛盾也是益复杂,大量新技术问题和社会问题不断涌现,而法律的稳定性与滞后性与其发展变化之间存在着矛盾,对其超前问题不可能做出规定。法院调解方式具有多样性及灵活性,法院采有调解的方式结案

7、,对法律规则的运用可灵活对待,从而有利于对新问题协商与对话,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方便,进而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实现纠纷解决的灵活与快捷。    3.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    法院的裁判是严格按照权利义务来判决的,追求的是程序正义,而非实体正义;讲究的是法律真实而非客观真实。所以有些纠纷的判断与当事人的意愿有时相差甚远,以调解或和解方式结案,恢复了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协商关系,利于当事人关系的和谐共处和整个社会的稳定。再则,诉讼程序在操作上有很强的专业性与技术性,需借助专业的律师和帮助,而法院的调解采用简易的方式明确争点,采用

8、非严格的举证责任认定事实,不需借助专业律师的帮助,有利于对弱者的保护。    4.效克服诉讼裁判的固有弊端    按照诉讼程序做出的裁判虽有其固有的权威性,但也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民事诉讼过程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与人们的道德观念,情感习惯之间有一定距离,在具体案件中出现合法但不合情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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