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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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部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篇一:家兔屠宰检疫规程家兔屠宰检疫流程1、产地检疫兔出栏离开养殖场前,由检疫人员依照农业部《兔产地检疫规程》,查验养殖档案,实施临床健康检查。主要检查对象:兔病毒性出血热、兔黏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合格的开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文件规定进行处理。2、入场检疫动物入场由检疫人员查物验证,主要核对数量是否相符,检查处理运输途中伤残动物情况。3、宰前检疫屠宰前场方向检疫单位提交屠宰检疫申报单,检

2、疫人员对待宰群体实施检查,剔除疑似病害个体。174、屠宰检疫(按照《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执行)(1)胴体检查:主要视检毛皮、肌肉、脂肪的色泽、营养状态,检查寄生虫病及淋巴结。(2)内脏检查:主要检查心、肝、脾、肺、肾、胃、肠,主要观察其颜色、形状,有无充血、出血、化脓灶及结节。(3)复检:合格的放行,不合格的依照国标GB16548—2006文件规定,对兔病毒性出血热、兔黏液瘤病、野兔热实施消毁,对兔球虫病实施化制处理。农安县畜牧业管理局二OO九年一月一日篇二: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生猪屠宰及分割检验

3、检疫规程一、宰前检疫规程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活猪进厂后、屠宰加工之前进行的检疫技术要求。本规程适用于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2职责2.1质量管理部检疫员负责对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判定,并对检疫、检验结果进行记录。172.2记录:将检验结果记录在《生猪进厂检疫检查记录》上。2.3对检验出的不合格品记录一式三份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检验人员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上签字,屠宰车间接收病害肉的人员签字后各留一份,另一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随病害肉一同转序。2

4、.4屠宰车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进行计数(计量)后,下一工序责任人在屠宰车间留存的通知单上签字后转交急宰间。2.5急宰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数量对病害肉进行核实后,根据《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保存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以便验证。3术语本规程采用下列术语3.1畜:为进厂后的活猪。3.2畜产品:为未经加工熟制的肉、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鬃、尾、绒)、骨、蹄。173.3畜传染病:由病原体引起的,能在动物与

5、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染的疾病。3.4产地检疫:畜在离开饲养地之前进行的检疫。3.5消毒:用物理学、化学或生物学方法杀灭病原体的措施。3.6经营:从事畜、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活动,包括买卖、仓贮、运输、屠宰、加工等。4进厂接收活畜的标准4.1活猪经营者应持有《畜禽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4.2进厂的活猪须带有免疫耳标。4.3经宰前兽医检疫,确定畜体健康无4.4规定的方准接收,并开具《准卸证》。4.4禁止接收下列活畜:A封销

6、疫区的;B无产地检疫检验证明的;C检疫检验证明不符合规定的;D染疫、有害的;E其它不符合兽医卫生规定的。517兽医卫生检疫员的职责5.1承担活畜进厂、仓储、付屠的防疫、检疫工作,并负责对圈舍、通道等消毒的指导工作。5.2在接收、待宰圈、付屠过程中,发现疑似病、残猪做出标记、及时分离到隔离圈或急宰室急宰。(并出具急宰证明)5检疫范围与检疫对象5.1检疫范围:进厂活猪。5.2检疫对象:猪传染病及寄生虫病是指口蹄疫、猪瘟、炭疽、狂犬病、猪传染性水疱病、猪丹毒、猪痢疾、猪肺疫、猪囊虫病、猪旋毛虫病、猪繁殖与

7、呼吸综合症(蓝耳病)。5.3根据屠畜疫病流行情况,酌情增加检疫项目。6检疫检验方法6.1验收检验6.1.1品管员或检疫员应在活猪进厂后卸车前,向货主或送猪人员索取三证即《畜禽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并及时归档存放。临车逐头检查是否带有免疫耳标,证货相符时方准予卸车。176.1.2卸车后逐头观察生猪的健康状况,并按观察结果进行分圈编号予以识别。健康猪赶入待宰圈休息,疑似病猪赶入隔离圈观察,病猪及伤残猪送急宰间处理。6.1.3疑似

8、病猪经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缓解的送急宰间处理。6.2待宰检验:6.2.1品管员或检疫员应每隔1小时对待宰圈巡视一遍,检查“宰前12-24小时静养喂水停食,宰前3小时停止饮水”的执行情况,并进行“动、静、饮水”观察,发现疑似病猪及时分圈隔离。6.2.2病害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用病害猪及产品运输车送至急宰间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6.3送宰检验:品管员或检疫员在生猪送宰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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