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目的:犯罪成立体系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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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占有目的:犯罪成立体系的比较关键词: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要件/犯罪论体系/犯罪目的内容提要:在大陆法系裨犯罪构成理论发展过程中,莓目的犯的目的首先作为责任羚要素,最终发展成为存在于r犯罪构成该当、违法、有责捏之中都存在的要素。在我国褚的犯罪构成体系中,非法占芯有目的作为选择要件与犯罪扰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煌犯罪客体都存在有机的联系聩,非法占有目的在刑法中具椿有存在的必要性。目的的森问题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钴是一个刑法犯罪论的本体理论问题,与犯罪论体系中的禹每一个分支问题都有联系,说在刑法犯

2、罪论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刑法理论自古代的结虏果归罪到近代的客观主义盛撙行,都可以窥见目的的影子,及至现代主观主义的兴起滥,目的及其他主观因素在刑岗法中的地位更为重要。随着刑法对于实施犯罪的主体的逃更多关注,行为人的犯罪目些的将对犯罪论体系发生更深询入、更直接的影响。所以,ぬ对目的进行刑法学的研究,诡有助于刑法本体理论研究的甫深化。非法占有目的是我国纳刑法中的一种犯罪目的,自ˇ1997年修订刑法之后,厘分则中明文规定了十余种具腔体的犯罪目的,其中以非法脍占有目的是最主要的目的之扩一。论文拟就非法

3、占有的目膈的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作脏一论述。一、非法占有目n的的存废29/29对于非法占有的瘿主观目的是否为犯罪的必要苎要件,在大陆法系国家,对嘀这一问题历来存在必要说与济不要说两种学说,必要说以妒本权说为基础,认为盗窃等集取得罪的本质是侵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所以要求行为船人主观方面作为所有权者而浮行动的意思,即要有非法占趣有的目的。而不要说则以占果有说为基础,认为财产罪的无保护法益是占有本身,作为隍盗窃等取得罪的要件是对侵犊害占有的事实有认识,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励有的目的。在我国,

4、尽管刑安法中明文规定有非法占有的级犯罪目的,也存在理论上普爱遍认可的非法定的非法占有贝犯罪目的,但是对于该犯罪目的的规定是否必要,还是请在学理上存在一定的争议。主张取消非法占有目的的“旒不要说”的主要理由包括:第一,犯罪目的是属于犯罪鲟人主观方面深层的心理现象,其突出特点是,具有抽象悍性、内隐性、不确定性,难辚以准确把握。[1]国内外孚法学界对于犯罪目的的概念艨、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鹁系等问题,长期争论不休,簿对于目的犯的立法选择认识很不统一。因此,建立在这釉种理论基础上的目的犯,其疚科学

5、性是值得怀疑的。第陇二,从本义理解,非法占有槊目的上非法占有或者控制财物的目的,是盗窃等取得罪镶的故意所包合的内容,并非醭故意之外的独立主观要件,≈给非法占有目的附加了特定椽29/29的含义,将其作为故意之外理的独立要件。这种立论前提的错误,自然会得出不科学杳的结论。第三,罪刑法定纠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任戬何放弃或者增加犯罪成立条甄件的解释都是与罪刑法定原て则相悖的,而在现行刑法中壶的取得罪大多没有规定要以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构成要件句。从犯罪构成的理论上看,吻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以故意和祺过失为

6、表现形态的,至于故噜意的内容通常是在所不问的簦。因此,将本来可以为故意所包含的内容,又单独列为俪一个要件,不仅有画蛇添足儡之嫌,而且也与罪刑法定主义相冲突。[2]第四,搓犯罪构成的要件越多,诉讼鲺中需要严格证明的内容越多籽;主观要件越多,诉讼中检餮察官证明责任越重,易放纵福罪犯,也不利于刑法的现代锆化。借鉴发达国家刑事立法讴的经验,今后刑法立法以及行司法实践中,最好采取非目的性的行为犯模式,即客观尝上只要有犯罪行为,主观上钶只要求具有犯罪故意而不要铗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可以定罪。这样一来,

7、不仅减轻鹰了检察官在诉讼上的证明压猕力,而且也不会放纵犯罪。印[3]笔者认为上述理由铖并不充分,主要理由如下:第一,对于犯罪目的在理论认识上的混淆并不能当然得籽出取消目的犯的结论,对于蠲刑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从大慊29/29到小,没有理论争议的可以忄说少之又少,当然不能因为ю争议就干脆将之一一取消。野重要的应当是在争论中辨明道理,趋于认识上的相对合理、相对统一。第二,刑猎法理论的通说是认可犯罪的主观方面在一般的构成要素蒇之外,还存在特殊的构成要嵫素。考察大陆法系构成理论岁沿革可知,主观的违法

8、要素被确认之后,主观要素被作硝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情形就自独然被接受了,在主观的构成嗅要素中,有一般要素,也有松特别的超过要素,主要包括懒目的犯的目的、倾向犯的内缋心倾向和表现犯的心理意思液,如日本刑法学家小野清一柔郎在其《犯罪构成要件理论M》中明确指出,“一般的犯澍意是和构成要件的结果相应汆的,但这些特殊的主观要素畦又超过了结果,所以它们又髑被叫做超主观要素或纯主观殉要素”。[4]在我国的刑舛法理论中,在各个时期的刑盈法学权威理论论著中,一直都认可犯罪主观方面的目的伎要素,被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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