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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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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占有目的:犯罪成立体系的比较论文关键词: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要件/犯罪论体系/犯罪目的内容提要:在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发展过程中,目的犯的目的首先作为责任要素,最终发展成为存在于犯罪构成该当、违法、有责之中都存在的要素。在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中,非法占有目的作为选择要件与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都存在有机的联系,非法占有目的在刑法中具有存在的必要性。目的的问题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是一个刑法犯罪论的本体理论问题,与犯罪论体系中的每一个分支问题都有联系,在刑法犯罪论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刑法理论自古代的结果归罪到近代的客观主义盛行.freelensinel
2、ege),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nulluncrimensinelege)”。但是如何理解其中罪之法定和刑之法定的涵义,是应当停留在刑法条文的词句术语,还是应当透过刑法条文词句术语的表面差异,抓住词句术语承载的刑法规范的实质内容和精神要义,发现刑法规范所规定的类型化的罪名的种类、性质及其下限,以此指导刑法的适用。8答案应当是后者。罪刑法定原则自诞生至今,经历了由绝对罪刑法定转向相对罪刑法定的历史嬗变。在绝对罪刑法定时期,信奉严格规则主义,把法官的角色定位于法律的机械的执行者,否定甚至是反对其享有法律解释权及自由裁量权。当绝对罪刑法定原则进化成为现代各国刑法所奉行
3、的相对罪刑法定原则时,法律条款不应当再被刻板、僵化和机械地理解、执行,相对罪刑法定原则是在遵从立法的本意和法律规范的实质适用范围,弥补绝对罪刑法定的缺陷和及时解决刑法条文规定的词句术语的字面含义有时不能反映、满足立法原意和真实目的的要求之间的矛盾。8(P14)所以,在司法实际适用中对法律条款进行补充、细化、解释都是可以的,并不因此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正如美国学者霍贝尔所言:人们的思想往往满足于以成文法典这种消极的观念准则作为真正的法律的代表。成文法犹如一个法律的编织物,如果有编织者的话,它在任何程度上也不影响成文准则的变化形式,即使有也难以用案例来验证那些不成文
4、准则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所以,基于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机械、绝对的理解所得出的结论难以成为理由。第四,从司法实践部门的证明责任角度来说,实际上不仅是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对于犯罪主观要件的证明,都是实践部门在取证上的难点,以“明知”的认识因素为例,《刑法》第171条中规定的运输假币罪,如何证明行为人是在“明知”为假币的前提下实施了运输的行为、从而构成犯罪,是认定的难点。再如交通肇事罪,行为人究竟是处于过失还是故意的主观状态下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后果,同样是认定的难点。主观因素因其固有的主观性,在实践认定中都存在证明上的难度,但并不能由此取消。如果说这样是放纵罪犯,是有失
5、偏激的。希望将有关目的的规定取消,以减轻证明的压力,这种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并不合理。个人与社会、自由与秩序、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不可偏废,因为法律的任务就是努力地在尊重个人自由和维护社会根本制度之间保持平衡。对于刑法来说,既要通过其人权保障功能,成为公民自由的大宪章,又要通过其社会保护功能,成为社会利益的捍卫者。综上,在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必要的争论中,笔者主张“必要说”,认为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认定犯罪的独立的主观要素,具有存在的必要。二、非法占有目的在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地位目的犯是大陆法系的一个概念,非法占有目的的地位、性质、发展趋势
6、等法理问题,主要是和大陆法系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联系在一起的,作为一种目的犯的目的(即特定犯罪目的),它是何时、基于怎样的考虑进入犯罪的评价体系之中,具有的功能和性质是什么,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其他组成部分是怎样的关系,这是本节要回答的问题。需要说明的是,大陆法系所称之“构成要件”并非完全等同于我国现行刑法理论中的“构成要件”,在大陆法系中有时称为“构成要件”的实际上是指“构成要件该当性”,与其平行的是违法性和有责性,而在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中,与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相当的因素都被包括在“犯罪构成”这一概念的考察范围之内。在论文中为了避免造成混淆,在论及大陆法
7、系时,除了专门说明外,使用构成要件指构成要件的该当、违法和责任各要素组合成的理论体系,在论及我国刑法时,构成要件既指客体、客观、主体、主观四要件以及构成要素组合的理论体系,有时也指构成体系下一层次的具体要件,包括有客体要件、客观方面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方面要件。(一)在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中的沿革和地位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这三个要件之间存在着递进式的逻辑结构,被称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发端于罪刑法定原则成为法律现实的时期,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法律必须规定绝对、明白而必要之刑
8、罚。非经适法适用犯罪前已制定公布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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