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的贸易政策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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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韩国的贸易政策与制度一、进出口管理1.《对外贸易法》对进出口的管理《对外贸易法》是韩国管理进出口贸易的基本法,它集1967年1月起开始施行的《贸易交易法》、《产业设备出口促进法》及《出口组合法》等为一体,于1986年12月31日重新制定而成的。制定该法的宗旨在于主动适应急剧变化的对外贸易环境和开放体制,通过提高民间主导的自律性以及有秩序的出口来提高国家的对外信用度。《对外贸易法》作为管理对外贸易行为的基本法,承认国际性,遵守国际商业惯例和国际条约,但当国际法规或国际协定中出现关于贸易的有关限制规定时,该法将在最小的范围内执行该限制条款。因此,《对外贸易法》

2、的原则是遵循根据宪法制定、颁布的有关贸易的条约及一般承认的国际法规规定的内容,以促进自由公正的贸易。同时,由于贸易行为的限制对象具有多变性,限制方法过于抽象和复杂,因此,《对外贸易法》只规定原则性的内容,对于执行过程中的有关细则由总统和产业资源部长官制定的《对外贸易法施行令》及《对外贸易管理规定》进行规范。此外,各种布告、公告、官方解释(AnAuthoritativeInterpretation)、条例和通知则可进行补充。2001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引入了根据贸易自由化原则的贸易固有号码的体系,包含了传统意义上有形货物和电子形态的无形产品(以下称物品)(

3、《对外贸易法》第H条第1款),认证通过数字网络进行的国际交易,适应了对外贸易环境的变化。随着电子商务的多样化,可以通过指定的电子贸易中介机构促进贸易的发展。以后可以实现“无纸化贸易”。2.《外汇交易法》对进出口的管理《外汇交易法》是规范外汇交易以及其他对外交易行为引起的债权和债务关系的法律。1961年12月韩国制定颁布了《外汇管理法》。1992年9月,为适应经济的国际化和开放趋势,韩国的外汇管理方法由过去的“列明清单体系”(PositiveListSystem)改革为“限制清单体系”(NegativeListSystem),即由过去的“原则禁止,许可例外”

4、方式改变为“原则自由,限制例外”的方式,原则上允许了伴随对外交易的外汇收支行为的自由化,仅对个别需要限制的事项规定必须得到特别的许可和批准。1999年4月,《外汇管理法》改名为《外汇交易法》,并作了大量的修改。其主要内容是:为保障对外贸易的自由,将对外贸行为的限制内容规定在最小的范围内,并根据有关国际规范,规定了在发生紧急事件时,可对外汇交易采取紧急安全措施的重要内容,允许韩国政府在发生金融危机时,可将海外流入的部分短期外汇资金强制存放在韩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内。1998年9月16日制定了外汇交易法(法律第5550号),从2001年1月1日开始实行外汇交易全面

5、开放的第2阶段外汇自由化,主要内容是废除国内常住居民的对外支付限度,可以自由进行国内长住居民的海外汇款、信托,非长住者的短期汇款、信托等资本交易。3.《关税法》对贸易的管理《关税法》制定于1967年12月,是指从国外进口和向国外出口的商品。即通过关税线(CustomsLine)的商品加以规范的法律。该法以正确规范关税的赋课、征收和进出口商品的通关,从而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作贡献并确保关税收益为目的。即《关税法》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确保关税收益。另外,为促进出口商品原材料的国产化,简化事后管理程序,1974年12月起,原来的“事前免征关税制度”改变为“

6、关税退还制度”,并制定实施了《关于退还出口用原材料关税的特别法》。4.进出口对象的管理制度(1)意义过去,在韩国为了从事进出口业务,必须进行贸易业申报。但从2000年1月起,贸易业申报制度已被废除,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从事进口和出口业务。但拟要进口或出口商品的业者在进出口该商品前须事先确认该商品的进出口是否受到有关公告的限制,如果该商品的进口或出口受到限制,必须满足各种条件后方能合法地进行该商品的进口或出口。(2)关于进出口的公告产业资源部长官对是否允许进出口某种商品等问题,每隔一定时间要公布“进出口公告”和“综合公告”。产业资源部长官通过“进出口公告”公布

7、依据《对外贸易法》对进出口商品的有关限制规定;通过“综合公告”公布依据《对外贸易法》以外的其他个别法规对各种商品的进出口要领的规定。此外,除对个别商品的规定外,还有规定特定情况下进出日要领的“进出口另行公告”。以及规定限制从贸易逆差严重的国家进口商品的“进口多元化公告”。这里的“贸易逆差严重的国家”系指以进出口通关额为基准,从上个年度末起的5年间的贸易逆差最大的国家。综上所述,对进出口的对象即商品的管理是通过管理进出口商品品种的“公告制度”实现的。它作为直接管理进出口的方法,是规定限制个别商品进出口与否的综合管理体系。(3)进出口审判过去在进出口商品时,要

8、履行的每个合同,都必须得到外汇银(产业资源部长官委任)的进口或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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